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9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修改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影响是全面的,意义深远。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亮点
(一)“新”
“新“是指这次《安全生产法》贯彻了新思想、新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全”
“全”是指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三个必须”, 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这“三个必须”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来的。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除应急管理部门外,按照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承担一定的责任。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要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依据“三个必须”的原则,本次新修的《安全生产法》在所有出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方都增加了“全员”,明确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包括新提出的平台经济的安全管理。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已经作为法律的强制性,强调企业每一个人都有安全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考核标准,对于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这样,安全再也不是少数人的事了。
总之,安全生产就像是一张网,无论是从监管部门还是企业内部,通过编织好这张无形的网,形成多层次多角度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才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防”
“防”是指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一方面强化了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另一方面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申并加强了“防患于未然”的安全防范理念。
这次修改,深刻汲取了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再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同时,新安全生产法突出了安全生产中风险和隐患的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这次修改提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新增了以下内容:一是企业隐患的公开。新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企业员工对于安全状况和隐患的知情权。第四十一条要求企业排查的事故隐患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并且向有关人员通报。强调有关人员对于安全和风险的知情权,有利于采取措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消除隐患。二是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公”
“公”是指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明确将“安全生产”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自2017年7月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以来,在安全生产等新领域先行先试办理了很多典型案件。今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治理难题。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库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安全生产公益保护问题,积极稳妥进行探索,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也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和广泛支持,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而针对安全生产的另一大主体——企业,如果企业不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先履行诉前程序,然后经过公告后,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赔偿或者向公众赔礼道歉等方式,通过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将检察公益诉讼引入安全生产领域,能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通过引入独立的、外部的监督,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法治保障和破解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保护困境的有效路径,与应急管理部门共同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狠”
“狠”是指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01 罚款金额更高
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事故罚款由现行法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02 处罚方式更严
对违法行为,旧法规定是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而现行法规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不给企业缓冲的机会。
03 惩戒力度更大
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合规
近年来,“3.07泉州佳欣快捷酒店坍塌事故”、“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3.21响水爆炸事故”等一系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也成为严化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要推手。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都将安全生产做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安全合规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风险管控角度来看,绝大部分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多是由于违章指挥、操作者安全知识匮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因此,坚持以安全合规为根本,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合规管控为核心,建设安全合规管理体系,才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水平,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中要重视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企业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安全风险、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措施,构建适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并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序,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将责任分解落实,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应对处置制度
企业在做好事故防范措施的同时,还应考虑到事故一旦发生,应如何应对处置,具备将损害损失降至最低的能力。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全员进行安全继续教育培训,达到员工“一懂三会”(即懂基本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会报警、会处置、会逃生)。同时,还需要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事故处置应对演练,让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技能。
安全至上,合规为镜——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作者:陶程 贾无琦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9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