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人情超标补偿,后果如何?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 房屋征收办主任明知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远超征收标准,基于私人交情一味迁就被征收人,而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程序履行职责,后果如何? A: 该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Q:
房屋征收办主任明知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远超征收标准,基于私人交情一味迁就被征收人,而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程序履行职责,后果如何?
A:
该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条依据: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立案标准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3月被任命为平遥县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联络组组长,2013年7月又被任命为平遥县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房屋征收管理工作。2013年初,平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平遥县南门外建筑公司宿舍区域等危旧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涉及到规划范围内房屋和附属物的征收工作,征收期限为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在征收建筑公司宿舍区域住户郭某1(已故)房屋时,经多次做工作该拒绝拆迁房屋,并向被告人张某陆续提出补偿400万元、在县城区补偿一块面积2亩的地和安置其一套楼房、两个车库的要求。对此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被告人张某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正常程序履行职责,而是因郭某1与其父亲的交情不错,考虑到郭家社会关系、经济实力较大,未坚持职责而一味迁就郭某1,任由其提要求。被告人张某明知郭某1提出的要求远超征收补偿标准,仍代表县征收办于2015年7月17日与郭某1签订了货币补偿郭某1400万元、补偿康宁苑D区14号楼2单元102室(含地下室)和两间车库及某某路以西某某村委会北侧的一块约二亩土地的协议书。郭某1得到现金及房屋等征收补偿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54.1148万元。根据县征收办2015年同等区域门面房拆迁补偿5090元/㎡的标准,郭某1被征收房屋应补偿共计160.3704万元,县征收办多补偿郭某1人民币393.7444万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3.744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负责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未按法定职权履行职责,超标准多补偿被拆迁户393.7444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存在徇私舞弊情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上述法定从重、从轻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审理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晋0728刑初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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