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与单独险,承责条件要分清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演绎 李某:您好,是保险公司吗,我在家摔倒了,花了30多万的医药费,我们公司说投了保险,让我向你们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请问啥时候理赔啊?

案情演绎
李某:您好,是保险公司吗,我在家摔倒了,花了30多万的医药费,我们公司说投了保险,让我向你们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请问啥时候理赔啊?
保险公司:先生,您好,我查看了该保单相关材料,您公司投的是雇主责任保险,您提交的资料显示您是在非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我们赔不了。
李某:那不可能,我们公司说了还投了意外险,全天24小时,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都可以赔的。
保险公司:先生,您说的意外险是附加险,您的保单应以主险雇主责任险为准,您摔伤属于个人意外事故,非雇主责任,所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01、基本案情
2021年,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主险和附加险,即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公司的雇员清单中包含李某。《雇主责任保险B款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的等十种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B条款》规定:“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李某在家中干活时摔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支出医疗费38504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遭遇。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发生于非雇主雇佣李某从事工作或非工作期间,属于个人意外事故,非雇主责任,不能适用案涉保险理赔。
02、法官讲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B条款》载明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险还是意外险。
有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不能脱离主险存在,附加意外险并非独立的意外险;有观点认为意外险即为人身险,发生意外事故后,雇员有权基于意外险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付保险金,或者基于雇主向其让与债权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向雇员赔付保险金。
本案裁判思路认为,一般而言,主险与附加险的产品性质应为一致,且附加险应以主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基础。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财产险,以雇主为被保险人,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法律责任。意外伤害险为人身险,以雇员为被保险人,承保的是雇员的意外事故损失。二者在保障内容、赔付标准、赔付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不同。对于案涉产品,雇主责任险属于主险,附加意外险属于从合同项下的险种,应当严格遵循主从关系进行认定。既然雇员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活动中发生意外,那么不能基于附加意外险主张理赔。具体案件中,还应注意保险公司是出具一张保单还是分别出具保单,前者情况下仍应按照主险责任进行界定,后者情况下雇员或其家属可持单独的意外险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03、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雇主责任险主从险承责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明晰了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确了保险责任界限。
一方面,促使企业在投保时更加谨慎和理性,仔细研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避免因误解保险责任而盲目投保或者过度依赖某一险种,理解即使购买了保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转嫁所有风险;
另一方面,亦促使保险公司更加严谨地设计保险产品条款,明确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条件等关键要素,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性表述。在销售过程中,也会更注重向投保人准确解释条款内容,履行告知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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