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5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违规违法建设非农设施行为,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大棚房”指的是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
根据《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中的要求,本次“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二、“大棚房”为什么要清理整治?
建造“大棚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可以看出,“大棚房”改变土地性质或用途不合理地使用土地,将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用来进行非农业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大棚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大棚房”拆除和恢复土地原状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1、国土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给属地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国土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处罚内容包括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给属地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属地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相关义务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的,法院可以就该费用强制执行。
2、 恢复土地原状是否包括土地复垦
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国土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违法者非法占用土地,造成土地不能按照用途进行使用,被执行人或代履行人就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到位,需要复垦的应该予以复垦。为避免自然资源破坏,降低诉讼成本,惩罚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恢复土地原状包括土地复垦。
“大棚房”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冲击耕地红线,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拆除,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督促义务人恢复土地原状并复垦,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恢复农业生产, “大棚房”的建设主体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应为“大棚房”拆除、土地复垦费用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