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的底气和民族的脊梁,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在中华民族5000多年源远流长的文明历史中,每当遇到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总有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儿女挺身而出、慷慨前行。
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全党全社会要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大力弘扬英雄精神,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英雄总是与人民军队紧密相连的。在我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革命先烈们用生命和鲜血书写了一个个英勇壮烈、气壮山河的感人故事。
人民军队是英雄辈出的光荣集体,人民军队是无坚不摧的钢铁长城。许许多多无怨无悔、倾情奉献的无名英雄,以普通人的平凡书写着不平凡的人生。人民军队以无私的牺牲奉献生命,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法律则为人民军队这一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保驾护航。
英雄烈士的荣誉受法律保护。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管护不断完善,对英烈精神的弘扬不断加强。目前,我国已公布六批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共计277处。
英雄烈士的荣誉依法禁止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构成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和平,是每名军人佩戴的最亮勋章;人民幸福,是人民军队守护的最好告白。让我们携起手来,以法为盾,共同守护好这群“最可爱的人”!
以法为盾守护“最可爱的人”
作者:周慧敏 程玲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