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单位聚餐时饮酒是避免不了的,如果饭局上的朋友因饮酒过度、照顾不周导致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十一期间,李某和亲属从韩国回到威海,王某邀请李某当晚吃饭,并同时邀请了张某等人作陪,席间李某在几名朋友的劝说下喝了大量的白酒,以致喝醉。可是,李某的朋友们并没将他送回家,而是将其送到市区某酒店休息,该酒店以“醉酒之人不能单独住店”为由拒绝他们的住店,因此他们电话找来了李某的另一位朋友刘某,并搀扶李某到车内休息后离开。此时李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第二天刘某发现李某在车内死亡,遂报警。原告李某家人认为,与李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对李某的死亡均存在过错,且被告刘某占主要原因(80%)、其他三被告占次要原因(20%),要求四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李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故而刘某承担10%责任、王某等人承担5%责任,共赔偿李某98270.95元。
专家意见
朋友间或者同桌饮酒者间的照顾是有边界的,不可能达到亲人的程度,关系越亲密、照顾义务越重大,刘某仅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帮忙、照顾者;王某等人也通过安排住宿、找人接送的方法对其进行安排。但饮酒和疏于照顾仅为次要的、轻微的原因,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疾病发作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哈仲提示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酒友是否担责?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朋友聚会、单位聚餐时饮酒是避免不了的,如果饭局上的朋友因饮酒过度、照顾不周导致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