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类比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这一期的《二巡审判研究》我们和大家聊一聊,在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运用类比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所谓的类比法并不是法定的计算方法或公式,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总结得出的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额的方法之一。

这一期的《二巡审判研究》我们和大家聊一聊,在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运用类比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所谓的类比法并不是法定的计算方法或公式,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总结得出的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额的方法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常被提及的差额法、约定法、估量法、综合裁量法,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陆续与大家分享。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7号判决
裁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合议庭成员:仲伟珩 王富博 李盛烨
裁判时间:2019年4月28日
案情概述
康亚公司与宝宇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康亚公司提起诉讼,诉称:2015年11月17日其与宝宇公司签订《宝宇天邑澜山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1117投资协议》),约定合作开发宝宇天邑二期项目。同年12月6日签订《宝宇天邑三、四期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1206投资协议》)。两公司在《关于购置三马轻纺城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三马说明》)中约定用于支付三马贸易公司的补偿款康亚公司占49%,宝宇公司占51%;并约定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宝宇天邑三、四期项目,宝宇公司必须向康亚公司返还该笔投资款后方可实施对三马轻纺城的拆迁,并应适当考虑康亚公司投资回报,具体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2017年4月15日,宝宇公司独自对三马轻纺城进行拆迁。
康亚公司主张及诉请
由于康亚公司的投资款用于购买三马轻纺城的土地及房屋,应参照同类地段相同性质的房产、土地的补偿款与三马轻纺城实际价值的差额部分确定康亚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数额进行评估认定,宝宇公司按照该项差额的49%赔偿康亚公司的损失。
诉请:一、解除《1206投资协议》;二、宝宇公司返还投资款1.0045亿元;三、宝宇公司赔偿损失2亿元。
宝宇公司主张
康亚公司根据《三马说明》的约定行使任意解除权,无权要求宝宇公司赔偿损失。案涉2.05亿元的用途为支付三四期项目前期征地拆迁款,其性质为投资款,用于合作后获取利润并非是购买拆迁土地房屋转让获取差额利润,康亚公司主张以拆迁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其损失的计算依据,没有事实依据,也超出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范围。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出的各项证据,认定宝宇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鉴于宝宇公司的违约行为,结合合同约定,并考虑案涉款项的性质系来自于二期项目的利润,以及康亚公司作为投资公司追求资金收益不限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标准,酌情认定宝宇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赔偿康亚公司占用1.0045亿元投资款的损失。
二审裁判
二审中,康亚公司提交四组新证据,拟证明损失数额,并申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调取涉案项目拆迁日期相关证明文件,拟证明损失数额。因宝宇公司对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故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因申请调取的相关材料与康亚公司的损失并无实质关联,故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
二审法院查明
2014年4月3日,韩鹏飞、刘子豪与宝宇公司签订2份《借款合同》,关于借款利率均约定:从借款之日起借款利率为月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黑民初2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康亚公司在与宝宇公司合作开发天邑澜山项目期间,陆续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并获得利润2.499亿元。宝宇公司二期天邑澜山项目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共获得销售收入3057630869.86元,尚余未销售资产为347510000元。该判决判令:宝宇公司向康亚公司支付宝宇天邑澜山项目阶段性可分配利润24853702.79元。康亚公司、宝宇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
二审法院认为
宝宇公司应以1.0045亿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24%赔偿康亚公司的损失。
主要理由为:
其一,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合理预见。
双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肇始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宝宇公司、康亚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该标准已经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这对于民间借贷当事人来说,属于均应知晓的事实。故按照上述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率上限年利率24%认定康亚公司的损失,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符合宝宇公司的合理预见。
其二,符合当事人之前合作的投资收益实际。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确认自2014年4月3日双方约定康亚公司对二期项目投资3.9亿元起至2017年12月末,康亚公司在收回全部投资成本之外尚已分得利润3.5035亿元。而在(2017)黑民初224号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判决宝宇公司给付康亚公司阶段性利润款24853702.79元,再加上本案所涉1.0045亿元系源于二期项目的利润款,康亚公司的获利约为4.75亿元;即使不将(2017)黑民初224号判决中尚存争议的24853702.79元计算在内,康亚公司在二期项目中获得的收益远高于二倍银行贷款利率。故按照年利率24%作为确定损失赔偿的标准,也基本符合当事人投资收益的客观实际。
其三,符合损益相抵原则。
虽然康亚公司在二期项目的实际投资收益已超过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上限24%的年利率,但是康亚公司的预期投资收益的获得,系在康亚公司还需支出项目开发经营管理成本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因三、四期项目的开发实际由宝宇天邑公司进行,康亚公司并未参与三、四期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就此而言,康亚公司亦客观上因未参与经营管理而节省了该部分管理成本的必要支出,故原则上在赔偿其损失时应适当扣除该部分获益。因此,以年利率24%为基数计算其损失也符合应适当扣除其管理成本后可能实际获利的实际。
其四,符合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本案由于宝宇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在解除合同赔偿康亚公司的损失时不包括康亚公司履行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则无异于通过保护当事人恶意违约剥夺另一方合同履行利益的不诚信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诚信原则的指导精神。故综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前期的合作投资收益、损益相抵原则以及诚信原则,应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认定康亚公司的损失。
一审法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认定康亚公司的损失赔偿数额,虽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康亚公司的损失,但此认定同康亚公司可能获得的投资回报有较大差距,裁量权行使失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焦点之一可以概括为可得利益损失额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通常在一方根本违约后,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时被主张。但正因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难以精确计算金额,因此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中选择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并结合合理预见、过失相抵、减损、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最终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金额。
上述案件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所阐述的四点理由,是典型运用类比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额,其中结合了横向类比与纵向类比的方式,以及数额确定的限制规则。
一、类比法概述
(一)定义
类比法是指比照守约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1]。
(二)适用条件
通过类比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基础是守约方通常能够获得稳定的财产收益,这是选择此方法的先决条件。运用类比法的重要环节是选择参照对象,常见有三类,分别是:同一合同历年同时期所取得的利润;同类合同在同时期内履行的利益;他人同样设备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利润。
在确定参照对象时,要尽量权衡利弊,选择与实际情况最为相近或相似的数据。在诉讼中,运用类比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额时,提供的参照对象与待证数额之间的关系越直接、逻辑链越短,对可得利益损失额的认定越有利,主张数额也越有可能得到支持,就此认定的可得利益赔偿数额对双方均是公平的。
(三)适用方法
类比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横向类比,即与同时期其他同类合同的履行利益进行比较;也可以通过纵向类比,即与同一民事主体之前所获得的合同履行利益进行比较。在实践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能够获得最为相近或相似数据结果的方法。
二、本案裁判逻辑简析
本案是运用类比法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结合前述的类比法定义和本案经过,可以看出原告康亚公司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主张为:参照三马轻纺城同类地段相同性质的房产、土地的补偿款与三马轻纺城实际价值的差额部分确定康亚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数额进行评估认定,宝宇公司按照该项差额的49%赔偿康亚公司的损失。原告在未进行鉴定前自行酌定的损失为2亿元。
而本案中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二审法院则认为上述酌定金额过低不能弥补康亚公司的损失,通过类比的方式调整为年利率24%的标准,为支持二审法院的论述观点,二审法院的审理查明部分和另查明部分作为该部分最终结论的重要论据,即双方之间的合作肇始与民间借贷关系且有关于借贷利率,此为利用类比法中过去同时期所取得的利润为参考对象,即为纵向类比,而二审法院引用(2017)黑民初224号案的查明部分则是以同类合同在同时期内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即为横向类比。
同时在二审法院在论述过程中,还辅以损益相抵规则就康亚公司如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应付出的管理成本与康亚公司的一审主张进行对比,考虑到了康亚公司虽然因宝宇公司的违约没有参与到实际开发,但也因此节省了该部分管理成本的必要支出,故原则上在赔偿其损失时应适当扣除该部分获益。综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调整。
三、本案运用类比法的优势
结合案件判决的论述,可通过与其他方法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看出类比法在本案中的优势:
1.若采用差额法需援引第三方的审计或鉴定数据,且受时间、地点等因素影响,仍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综合计算,审判整体效率低,会延长当事人利益实现的周期,且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亦为估值。
2.因双方在诉讼中未见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则推定双方就此并无明确约定,不宜采用约定法。
3.若采用估算法,需法官在双方陈述事实与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但估算值存在与当事人预期差距较大的可能性,难以解决双方争议。
4.综合裁量法,多用于其他方法不能使用的情况下。
综合来看,采用类比法计算本案的可得利益损失额的最优选择。
四、掌握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因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缺乏明确的计算规范,故很难得到支持。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常见处理方式,一是以数额难以确定、无法计算或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二是比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赔偿,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达到赔偿损失应有的补偿和惩罚功能。
本案的二审法院通过类比法明确了双方争议的可得利益损失额,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在掌握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额的不同方法和限制规则的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守约方的利益亦能够得到维护。
[1]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贺小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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