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冲突受伤,损失谁赔?

来源:少审庭、荣县法院

文章摘要
在宁静的校园里,同学们本应互帮互助、共同成长,但偶尔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校园殴打便是其中之一。 学生在校被殴打受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在宁静的校园里,同学们本应互帮互助、共同成长,但偶尔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校园殴打便是其中之一。
学生在校被殴打受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原告小甲与被告小乙、小丙、小戊等13名同学均系某学校初中学生。课间休息时,因小甲在进教室过程中被小丙推搡踩到小乙的脚,小乙随即踢了小甲一脚,要求小甲向其道歉被拒绝。当日下午下课后,小乙等人在教学楼过道,要求小甲道歉被拒绝后,小乙等13人先后对小甲进行殴打,后担心被学校值班领导发现各自散去。小甲受伤后,其班主任老师闻讯赶到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共产生治疗费用14万余元。小甲被鉴定为轻微伤。因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小甲将13名同学及其监护人、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小乙等13名同学与某学校共同赔偿小甲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小甲被小乙等13名被告共同殴打致伤,该13名被告对小甲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甲系在校内被小乙等13名被告殴打致伤,该时段属于学生在校期间,某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确定小甲的实际损失为17万余元后,法院综合各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决某学校承担小甲损失的30%即2.4万余元,其余13名被告共同承担小甲损失的70%即14.6万余元。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离不开学校、家长、学生的共同维护。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和行为引导。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课间、放学等重点时段的秩序维护,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需注意的是,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是否担责,需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安全教育普及程度、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事后处置情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责任。当学校尽到职责,无需担责,未尽职责,需担责。希望学校、家长和学生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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