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首起刷单案。武汉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系通过非法刷单平台虚构其网店商品的交易数量和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对其专营店及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知,作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网剑行动】
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后的首例罚单,但我们相信这或许只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开始。2018年6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八部委共同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市〔2018〕67号)方案,通过开展网剑行动,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于12月13日需上报典型案例3件以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既往案例】
然而,查处“刷单”并非一时之举,近年来因“刷单”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举例如下:
案例一:某宝诉简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例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
来源:法信网(http://www.faxin.cn)
2014年9月,简世公司设立了刷单平台(傻*网),网络商家在该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向简世公司支付会费后可发布刷单任务,网络刷手在该平台注册登记后可领取刷单任务,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好评,商家会支付刷手一定佣金,简世公司收取其中20%作为手续费。自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简世公司通过傻*网吸引大量商家注册并发布刷单任务,涉及刷单金额26398292.80元,违法所得360000元。某宝公司认为简世公司设立刷单平台组织炒信,破坏了其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严重损害其声誉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简世公司赔偿某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2000元。
案例二: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全国首例反向刷单入刑案”
案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
来源:法信网(http://www.faxin.cn)
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雇佣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某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某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以上导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某宝网搜索栏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某宝网店铺的商品。经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三:李某非法经营案——“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入刑案”
案号:(2016)浙0110刑初00726号
来源:OpenLaw(http://openlaw.cn/)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创建“零*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某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会员费和平台管理维护费。会员在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某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从而有能力在该平台自行发布刷单任务,使得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进而提升自己某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某宝买家。截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共计获利90余万元人民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认为,刷单行为可能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经营者及刷单组织以不正当竞争进行行政处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赔偿:同行业及电商平台有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同业竞争:法院认为“竞争关系主要发生于同业竞争者之间,但并不以此为限。如果被告的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2)关于赔偿标准: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刑事责任:
(1)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
(2)刷单平台,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3)对于反向“刷单”行为,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罚。就案例二而言,法院认为被告刷单是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属于【损害商业信誉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竞合,应该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虽达不到损害商业信誉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责任员工难辞其咎)。
(5)【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不包括单位。
参考信息:
1.《武汉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首起刷单案》http://home.saic.gov.cn/fldyfbzdjz/dxal/201806/t20180606_274508.html
2.《(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18-06/06/content_5296570.htm
3.参考法律法规:刑法、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剑行动重拳出击,“刷单”需担何责
作者:袁韶浦来源:华商律师

2018年5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首起刷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