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受理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单位进行棚户区改造,给予职工内部价格,因延迟交房产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A:法院不予受理。单位给予职工内部购房价格是给予职工的福利,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Q:单位进行棚户区改造,给予职工内部价格,因延迟交房产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A:法院不予受理。单位给予职工内部购房价格是给予职工的福利,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案情简介】
郭兰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申40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兰俊,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再审申请人郭兰俊因起诉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第二热电厂、山西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2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兰俊向本院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283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实质上是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予受理。1.二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房产纠纷的原因是单位内部建房、分房所引起的,另一个引起的结果是占房、腾房纠纷,这些情况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而本案是被申请人热电厂基于征拆或者福利与内部职工达成的售房协议,从而引发的房产纠纷,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案申请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的诉求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支持。2.二审法院对本案不加分析,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高级法院查明本案案件情况,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郭兰俊以其属于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第二热电厂职工,依据《七平房棚户区改造协议书》及《太原市尖草坪区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文件》、《七平房(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协议书》中约定的棚户区居民及职工住房回购单价为2400元/㎡之内容,提起诉讼要求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按照职工回购价2400元/㎡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屋。其在起诉理由称自己是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第二热电厂职工,该热电厂基于征拆或者福利与内部职工达成了售房协议。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分房房屋价格等原因所引起的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郭兰俊的再审理由及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兰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英


审判员:仲俊光


审判员:张建军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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