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醉酒驾车使不得!

来源:双江法院

文章摘要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将醉酒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但即使在法律的高压惩处之下,酒驾醉驾案件依然屡禁不绝。近日我院审理了多起危险驾驶罪案。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将醉酒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但即使在法律的高压惩处之下,酒驾醉驾案件依然屡禁不绝。近日我院审理了多起危险驾驶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千岗村方向往勐库镇计生站方向行驶,同日20时5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勐库街邦读路口处交警设置的酒驾醉驾专项行动查缉点时,拒不服从指挥并驾车强行冲卡逃逸。同日22时12分许,苏某某在勐库镇忙那村忙东组停车广场被抓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4.20mg/100mL血。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又是一年春茶采摘季,我县迎来了全国各地的茶商茶农,恰逢傣历1385年泼水节在即,全县的人流量、车流量迅速上升,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司机朋友,酒后驾驶害人害己,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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