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让很多HR非常头疼的问题。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基数×工作年限,那么基数和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呢?今天,我们简单谈谈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问题。
二、裁判要点
先说说基数如何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第31点)
工作年限怎么分段计算?分成两类,一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二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第32点)
三、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
【案号】(2020)粤03民终15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故计算经济补偿数额的工作年限时,应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案情简介】本案劳动者入职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其工作年限为13年4个月。因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故计算其经济补偿数额的工作年限时,应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即10年1个月。据此核算,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1426.25元(6802.5×10.5)。
典型案例二
【案号】(2019)粤03民终8946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本案中,公司以劳动者所在车间有员工抽烟的行为,免除劳动者车间主管职务。劳动者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本案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18227.55元【(6006.64元+8431.39元+8487.39元+7746.59元+6963.34元+8078.59元+4685.82元+9063.39元+8266.59元+7152.34元+7105.78元+6682.8元)÷12个月×16个月】
典型案例三
【案号】(2017)粤0605民初11979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案情简介】本案劳动者于1993年8月15日入职该公司,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而由该公司主动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有异议,公司认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最多只能计算12年,劳动者则主张应当从其本人入职时起计算18年。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及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规定,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于从1993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超过12年,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最多只能支持12个月的经济补偿。因此,经核算,公司应当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120元(1510元×12个月);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满9年未满9年半,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345元(1510元×9.5个月)。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2465元(18120元+14345元)。
案例分享——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作者:法律顾问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让很多HR非常头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