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小知识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经拉开序幕,电商平台和商家竞相推出优惠促销活动,消费者购物热情高涨,消费需求持续释放。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经拉开序幕,电商平台和商家竞相推出优惠促销活动,消费者购物热情高涨,消费需求持续释放。但是为了避免网购“套路”,广大消费者需要保持清醒头脑,理性消费、按需购买,遇到纠纷,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普通消费者可能会遇到的网购纠纷,小编给大家提供下列网购维权指南,助力大家安心消费。
01:抢到货后被商家擅自取消怎么办?
秒杀活动是网购促销的主要方式之一,现实中存在不少无良商家为了扩大宣传,用少量商品以超低价供消费者秒杀,在消费者抢到货后商家擅自取消订单和做出缺货处理取消订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商家的秒杀促销活动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构成要约,消费者下单成功时即消费者做出的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商家无理由擅自取消订单且拒绝发货的,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与承担违约责任。
02:购买到与商家宣传信息不符的商品和商品明降暗涨怎么办?
在网购中,不少经营者以夸大、虚假宣传的方式获得交易机会、诱导消费。“明降暗涨”的营销套路,看起来商品价格更优惠,却买到了“全年最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商家的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消费者有权撤销因受误导而签订的消费合同,同时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要保存好购物聊天记录、宣传介绍截图、产品价格前后对比图及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发生纠纷时及时联系平台客服或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索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详细了解经营者的宣传广告,避免上当受骗。
03:快递丢失或损毁怎么办?
由于一些快递公司业务的不完善、派件员的失误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网购的物品会面临着快递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快递签收前,货物损坏或损毁的责任由商家负责,买家可以申请延迟收货,同时要求卖家重新发货,如果卖家未能及时重新发货,消费者可以要求一定赔偿。如果不想继续购买该商品,也可以向卖家申请退款。
04:网购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消费者收到的网购商品如果质量完好,当然非常高兴,但是如果买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烦恼也随之而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消费者网购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
05:网购送的赠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网购产品搭配赠品是网购的营销手段之一,常有消费者收到的赠品质量与正品质量不相符,商家以赠品不属于售后服务范围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因此,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最后,给大家附上网购纠纷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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