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品与宣传视频差异大,怎么赔?这些案例教您维权避坑丨3·15特辑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和服务保障双循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编者按
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和服务保障双循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南通中院选取全市法院2024年度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同时警示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筑满意消费。

案例一:商家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产品,应当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黄某与某食品店、孙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商家提供的菜品与宣传视频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某餐饮公司与金某夫妇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干洗店不当清洗鞋子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陶某与某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被认定承担经营者责任的,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张某与李某、某鱼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商家按照买方要求包装后,买方以包装未注明产品信息为由主张“假一赔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与某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商家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产品,应当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黄某与某食品店、孙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黄某在网上某食品店(经营者为孙某)购买3瓶“清源胶囊”减肥产品,并支付384.19元。黄某服用后,出现头晕、无力等不良反应。后经检测,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因食品店仅同意退还购物款384.19元,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店和孙某赔偿3841.9元,并承担检测费400元、送检物流费28元以及调档费。
【裁判结果】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店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食品店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孙某作为食品店的经营者,应以其个人财产对食品店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某食品店、孙某给付黄某赔偿款3841.9元,以及黄某为维权支出的检测费400元、检测物流费28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消费者对减肥类产品的需求上升。为获取高额利润,部分商家在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本案中的西布曲明,虽然可以通过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从而达到减肥效果,但长期服用可能会出现心慌、心悸等不良反应,甚至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为此,我国2010年就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该成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从合法渠道进货,否则不仅会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二:商家提供的菜品与宣传视频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某餐饮公司与金某夫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金某夫妇在网上看到某餐饮公司发布的推介视频中,主播展示的菜品摆盘精致、量大式美,便联系该餐饮公司预定含澳龙、帝王蟹菜品的最高标准婚宴套餐,以备儿子婚礼。但在婚礼当日,金某夫妇发现餐饮公司提供的菜品与其视频宣传差距极大,随后拒绝了餐饮公司有关支付剩余10万元餐费的要求。后因协商未果,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夫妇支付剩余价款。
【裁判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介绍推广的餐饮、服务,介绍信息明确、具体,构成双方合同内容。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餐饮公司实际提供的菜品服务与推广视频差距极大,而金某夫妇购买餐饮服务系为子女婚姻庆典的重大活动,餐饮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金某夫妇造成了较大损失,结合澳龙、帝王蟹活品食材的市场价格,判决金某夫妇减少支付餐饮服务合同50%的尾款,驳回餐饮公司要求金某夫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餐饮行业“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目前,商家经常通过网络平台视频等方式宣传产品和服务,但在宣传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餐饮公司在网络平台视频中所展示的菜品样式、食材用量、摆盘方式、服务价格均明确具体,在消费者与其对服务标准未另行作出具体规定时,视频所明确的标准应当成为履约标准。在合同具体履行中,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达到该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三:干洗店不当清洗鞋子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陶某与某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陶某将其半年前购买的2双运动鞋送干洗店,并支付了85.3元的清洗费。4月,陶某取鞋时发现2双鞋子开胶。考虑到鞋子已穿过一段时间,干洗店也承诺补胶并补偿5张免费洗衣券,陶某未再追究,另将自己新买的1双运动鞋送至干洗店。后陶某取鞋时发现,3双鞋子均出现开胶,且之前补胶修复十分明显,影响外观。后因双方就鞋子的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陶某诉至法院,要求干洗店赔偿全部购鞋款共计1897元。
【裁判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作为专业的洗护机构,应具备相对专业的知识和技术。现因其不当清洗方式造成陶某鞋子开胶,修复效果也未得到陶某认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陶某送洗时未告知干洗店鞋子价值较高,需要特护,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干洗店的责任。最终,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规范洗护行业收费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价格较高的商品在使用中往往被赋予较高心理预期和审美需求,洗护流程要求、收费标准不同于普通衣物。因此,消费者对该类贵重衣物的洗护保养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送洗时也应主动告知衣物品牌和价值、具体洗护要求等信息。而洗护行业经营者,在商品的保养修复前要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确认保养修复方案。对消费者持高档、名牌贵重衣物送洗时,应建议消费者进行保值精洗,并与消费者就保值精洗的费用、保值金额等内容进行书面约定。
案例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被认定承担经营者责任的,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张某与李某、某鱼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鱼平台发布一条LV水桶包出售信息,载明“99新成色几乎没瑕疵”。张某看到该信息后,经与李某洽谈,以11508元下单购买。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验货宝对该包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包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标准。但张某收到包后发现该包五金配件掉漆、生锈,遂向李某要求退货。李某认为该包是99新产品且经过检测,拒绝退货。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某鱼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鱼平台共出售74件宝贝,其中出售奢侈品包达10余件,属于借助网络平台多次、重复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故判决支持张某的退款请求。而某鱼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非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亦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事前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慎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在张某维权时应申请提供了李某的相关资料,积极协助张某维护合法权益,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结合李某在某鱼平台上销售商品的频率、数量及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定李某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网络消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商家按照买方要求包装后,买方以包装未注明产品信息为由主张“假一赔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与某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徐某某微信联系某食品经营部,要求购买十斤风干牛肉,并分成十份包装。于是,经营部用通用方便袋将牛肉进行分装,并微信告知徐某某有关牛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徐某某收货后,以每份方便袋包装未标明商品详细信息为由,主张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要求经营部赔偿。后因经营部拒绝,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经营部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部提供的产品原包装信息、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等材料,能够证明案涉风干牛肉系合格产品、无安全隐患。并且,经营部已微信告知许某某有关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虽然经营部使用分装方便袋包装时未贴有食品标签,在告知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致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误导消费者,并未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驳回徐某某有关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诚信经营导向。但企业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仅在信息标签方面存在不影响安全或误导消费者的瑕疵的,则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平衡双方利益,从而保障正常经营环境。
来源:市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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