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案件经过
2018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郭某等5人因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依法传唤并拘留,同年4月2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陈平、兰艳、费光丽、张湛涛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郭某等人,并积极与办案民警、检察官取得联系沟通案情。通过深入分析,本案系郭某等人为了向受害单位索要其合法工资收入,一时冲动才将受害单位项目工地上的数块玻璃砸毁,造成财产损失仅为5617元,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在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积极悔罪。随后各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单位损失,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
本案各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规定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恰逢本案是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2016年2月3日发布以来,首次决定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为由变更强制措施。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联合六个部门及辩护律师于2018年6月21日就郭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组织了联席会议。会议上各个部门就本案是否继续羁押各犯罪嫌疑人,及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发表了看法。未央区检察院认为各犯罪嫌疑人符合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18年7月13日释放各犯罪嫌疑人。
立法意义
刑事诉讼实践中,逮捕的异化现象严重,本应作为例外措施的未决羁押沦为常态,表现为构罪即捕的高羁押率、与办案期限一起顺延的长期羁押乃至违法的超期羁押。本应作为诉讼保障手段的未决羁押,往往沦为以捕代侦的侦查措施。更有甚者,在有罪推定观念的主导下,有时沦为预支刑罚的惩罚措施。这种异化的未决羁押现象,严重侵犯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直接影响被羁押人的诉讼防御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后续的刑事诉讼进程和结局。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和功能入手,主要是从增强取保候审的前置功能、发挥监视居住的替代功能、实现逮捕措施的兜底功能、赋予被追诉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入手,对未决羁押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制。其中,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首次设置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2016年2月3日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权,力图严格控制未决羁押的适用,进而降低羁押率和缩短羁押期限,为屡禁不止的司法顽症——不当乃至违法的未决羁押开出了一张新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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