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共同作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均有明确规定。今天,我们聊一聊,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那些事。
一、审核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那么法制审核的主体分别是谁呢?市、县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一般由司法局作为法制审核机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往往由行政机关内部科室作为法制审核机构。
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1月1日前已经从事法制审核,按照“老人老办法”,没有要求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作为法制审核人员,也可以统筹调用本系统内公职律师作为法制审核人员。
二、审核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经过听证程序的;
(3)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5)责令停产停业的;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7)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8)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应当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重点审查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是否得到保障,法律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重点审核当事人、违法时间及地点、违法行为、违法后果等是否调查清楚,是否遗漏了当事人,是否混淆了自然人和法人;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附卷证据是否为原件等;
(6)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7)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四、审核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对法制审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处罚决定报送审批前,应当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处罚决定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
(3)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
(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五、审核结论
《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七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5点规定,法制审核结论包括同意、暂不同意和不同意,具体如下:
(1)同意。认为拟作出的处罚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制审核结论为同意的,执法机构可以将处罚决定报送审批;审核结论为暂不同意或不同意的,执法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怎么审?
作者:钟乘龙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共同作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均有明确规定。今天,我们聊一聊,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