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里除了晒旅游、晒包包、晒娃、晒老公,还多了些新面孔,就是晒“坑”的。不是别的“坑”,就是在广东下雨天频频会被人吐槽的“坑”。这些“坑”无处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比比皆是。
不少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车速过快没留意到这些“坑”,车辆经过后则发生交通事故。轻者车胎损坏,重则车胎报废,甚至影响到其他行驶的车辆,导致人身损害。虽说车主的车速过快、超载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但无疑这些“坑”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
这些“坑”,大致可分为两个类型,分别是窨井盖坑(俗称下水道沙井盖坑)和路面深坑,而路面深坑又可分为施工导致的坑,和因疏于维护而产生的坑。接下来编者将阐述不同的“坑”,车主驾驶车辆经过后若造成交通事故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 窨井盖坑、因工程施工导致的路面坑洼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至今,广东省内已有35起因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或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损,而起诉施工方或地下设施管理人来主张车胎损坏的维修费用、人身伤亡的赔偿费用等的案例。
通常来说,车主在正常行进过程中,因落入工程施工导致的地面坑洼、窨井盖坑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而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相关施工方(通常为建设开发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对施工地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通常包括道路管理部门、设置地下电缆的移动通讯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对相关地下设施尽到管理职责,否则,相关施工方和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来说,相关施工方和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提交的比较有效的证据,包括施工人已设置的明显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有保护的证据。需要车辆绕行的,已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已修建临时道路,定期维护考勤等。
二 疏于道路维护而产生的路面坑洼
除了前述情形,因道路管理部门疏于对道路进行日常维修,未及时对坑洼路面进行修缮而导致车辆经过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但针对这一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相关举证责任作出特殊规定,故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作出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想要得到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的支持,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符合以下一般侵权的四要件:
1 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道路管理部门疏于对道路进行日常维修,未及时对坑洼路面进行修缮原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明显的不作为。
2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人身或精神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车辆损坏、物件损坏等;人身损害,具体包括对生命、身体以及健康的损害,主要体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精神损害,主要体现为身体因受伤而致残,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
3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例如道路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是财产、人身或精神损害的直接且唯一原因;一因多果,例如道路管理部门的不作为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多因一果,例如车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结合道路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才导致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必要时,应当结合司法鉴定来准确判断相应的因果关系。
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存在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民法理论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由上,车主(或保险公司)为了证明事故符合前述四要件,通常提交的比较有效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图片、及时的报警记录、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车辆维修票据、医疗票开、医疗病例等。
总结一下,车主遇到以上三种“坑”(窨井盖坑、因工程施工导致的路面坑洼、疏于道路维护而产生的路面坑洼),不用再怕被“坑”倒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且唯一原因是车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驾驶人自身原因,那将由车主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本文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落入这些“坑”,你可以获得赔偿
作者:罗结芳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最近朋友圈里除了晒旅游、晒包包、晒娃、晒老公,还多了些新面孔,就是晒“坑”的。不是别的“坑”,就是在广东下雨天频频会被人吐槽的“坑”。这些“坑”无处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