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

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件快递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广州市华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欧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被执行人:广东增城鑫蜀置业
案件快递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广州市华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欧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增城鑫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蜀公司”)

基 本 案 情
欧亚公司与鑫蜀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湛仲字第1253号仲裁裁决(“涉案仲裁裁决”)。欧亚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广州中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23日,因欧亚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广州中院作出(2019)粤01执4022号结案通知书,通知该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2020年1月19日,华磐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华磐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要求中止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事项的复函》。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涉案仲裁裁决所涉及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广州中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结案通知书。根据华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中止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事项的复函》,华磐公司最迟于2019年11月4日知道涉案执行事宜,但其直至2020年1月19日才向广州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超过三十日的期限,裁定驳回华磐公司的申请。
华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0)粤01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2019)湛仲字第1253号仲裁裁决。理由之一是华磐公司得知(2019)粤01执4022号案的情况后,在法定期限内于2019年9月25日联系广州中院执行局负责本案的法官,向其说明情况并邮寄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本案不存在逾期提出申请的问题。
裁 判 说 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要件,结合当事人的申请事由进行审查。
本案中,欧亚公司与鑫蜀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9)湛仲字第1253号仲裁裁决。因鑫蜀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欧亚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欧亚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广州中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粤01执4022号结案通知书,通知该案作执行结案处理。华磐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该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此时华磐公司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已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华磐公司关于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华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为了防范虚假仲裁,避免当事人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损害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设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对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期限,《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也即案外人应在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如逾期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中,案外人向负责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广州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而此时广州中院已经作出结案决定,案外人此时再申请不予执行显然已经逾期,因此广州中院及高院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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