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阿姨”赢了“徐阿姨”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阳春三月,软草平莎,也正是艾草成熟的季节。每年此时,人们采青艾,捣糯米粉,以豆沙为馅做成一个个碧玉色的糕点,谓“青团”。 吃青团的习俗源于两千多年前春秋时期的“寒食节”。

阳春三月,软草平莎,也正是艾草成熟的季节。每年此时,人们采青艾,捣糯米粉,以豆沙为馅做成一个个碧玉色的糕点,谓“青团”。
吃青团的习俗源于两千多年前春秋时期的“寒食节”。此后,每年清明节前后,百姓会以吃清明果的方式祭奠先人。这一习俗流传千年,使得青团成为了江南百姓家喻户晓的时令糕点。
然而,就是这个老百姓常常入口的小小青团,却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二十年手艺创办“许阿姨”
“每年清明节前,许阿姨糕团店都大排长龙。8块钱的蛋黄青团多吃几个也不会腻。”南京市民小陈展示着他刚刚排队买到的许阿姨青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南京科巷美食街的“许阿姨糕团店”,我们见到了创始人许阿姨。原本做裁缝的她,在30多岁时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做糕团的师傅,于是就跟着师傅学起了手艺,而且一学就是四五年。
“做青团时,在糯米粉中加入青麦汁。蒸到滚烫后,用打年糕的方法手工快速捶打,打出面团的韧劲,直到能拉出丝来。”许阿姨如数家珍地介绍着自己几十年来做青团的手艺。
“离清明节还有20天左右的时候,我们家每天就能卖5000个青团。”许阿姨糕团店的员工自豪地说。随着生意越做越大,许阿姨也萌生了开新店的想法,她找来了女婿商量。
许阿姨的女婿想着不仅要开设新店,还要把岳母的糕团店做成品牌。2018年,他经核准注册了第2669572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八宝饭、元宵等。经过几年的用心经营,“许阿姨糕团店”大红色的店招、碧玉色的青团声名鹊起,成为了众多游客来南京必打卡的网红店。
同一条街开了一家“徐阿姨”
随着慕名而来的食客越来越多,原有科巷几十平米见方的店面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经营需求,许阿姨和她的女婿决定另选一个新店面。经过多方找寻,他们在离原来店铺不远处的延龄巷开设了一家更大面积的“许阿姨”糕团店。同时,这里和之前开在普华巷的店面距离仅800米,也方便食客购买品尝。
然而,就在许阿姨糕团店刚刚搬离原址不久,科巷搬来了一家“徐阿姨糕团店”,同样的红色店招,同样的青团商品,与许阿姨原来的店铺距离不远,一时间这家店的门口竟也大排长龙。
有消费者发现,在“徐阿姨糕团店”的宣传中声称其是“百年品牌”,还标榜许阿姨、徐阿姨,口味都差不多。一时间,这家突然出现的“徐阿姨”已经让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外地游客产生混淆和误认。
横亘在两家“许阿姨”店面中间的“徐阿姨”,成为了许阿姨的心病,“还有游客去举报许阿姨的味道不对,结果一看,根本不是我家的东西。”许阿姨的女婿气愤地说。
“许阿姨”赢了“徐阿姨”
于是,“许阿姨”一纸诉状将“徐阿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徐阿姨糕团”店停止使用“徐阿姨”标识并赔偿损失。
徐阿姨糕团店辩称,许和徐均为常见姓氏,阿姨也是通用词汇,并非原告独占使用,且两者首字的书写完全不同,双方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许”和“徐”两个常见姓氏,到底是否构成商标近似,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受理案件后,秦淮法院承办法官黄茜迅速调查并对比了“许阿姨”和“徐阿姨”的店招使用方式、地理位置、相关消费者评价的真实性,发现两家店不仅地理位置相近,经营商品、店铺招牌也具有高度同质性。
“被诉商品标识虽然在首字上存在书写差别,但两者均包含相同的‘阿姨’,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呈现较明显的相似性,且‘许阿姨’商标经原告在糕团类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已具备一定显著性及知名度,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从整体上对被诉侵权标识和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区分。”承办法官黄茜说道。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开设的两家店距离相近,“徐阿姨糕团店”对于“许阿姨”及其糕团商品的知名度应当知晓,其仍使用与“许阿姨”呼叫相近的“徐阿姨”标识,主观上难谓善意,尤其是其在相关探店评论和宣传视频中还故意“剐蹭”许阿姨糕团店的知名度,“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徐阿姨糕团店使用“徐阿姨”标识不能认定为具有善意、合理的理由。
最终,秦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阿姨糕团店停止使用与“许阿姨”商标近似的“徐阿姨”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徐阿姨糕团店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场“青团”商标侵权纠纷至此落下帷幕。南京法院用“一字千金”的司法裁判,既维护了“许阿姨”的商标权,也提醒广大商家切莫心存侥幸,要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价值追求,努力形成守法、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共同守护南京春天里的那份味道。
芳菲四月,秦淮河畔绿柳依旧,而“许阿姨”糕团店的招牌,在金色阳光的照射下愈加醒目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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