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确定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利率等。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李某为张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利率等。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李某为张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当天将提前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给两被申请人看,多次提醒其仔细看合同,并说明如果借款人张某不还,保证人李某要承担还款义务,但未逐条向李某解释《保证合同》的内容。
后申请人按合同提供借款。但截至申请仲裁之日,张某仅偿还部分利息,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张某、李某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保证人)李某陈述,《保证合同》是本人签字,但不认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称自己与张某(借款人)曾是小学同学,张某说还钱时自己承担,担保只是形式。李某自称文化程度低,无经济能力,不懂连带保证和连带责任,系受张某欺骗、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保证合同》,应视为无效。签约时申请人未核实保证人的资格、能力,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李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张某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被申请人李某就张某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仲裁庭建议
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职业、经济能力等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客观上其缔约能力和认知程度与以上因素有关。本案中,双方陈述《保证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致。申请人对合同的解说及被申请人(借款人)张某的说辞对李某(担保人)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向李某解释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时,所表达的内容更接近一般保证,应理解为申请人的本意并非连带保证。李某同意作为保证人,仅是债务人张某不履行义务时才承担责任的意思。据此推论,双方形成的是一般保证的合意。故本案应按一般保证处理,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仲裁请求。
结语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作为书证,通常应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当合同内容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未真实记录双方意思表示时,应综合考量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合意。
关联法条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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