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经常食用猴头菇对胃有好处,所以一些商家选用猴头菇做原料,制成食品进行销售。江中公司的猴姑饼干就是比较典型的猴菇产品。可是远在江西省的江中公司为何突然来到哈尔滨,起诉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和一家零售超市,他们之间有什么纠纷,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超市售卖的此“猴菇”非彼“猴姑”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主打食疗的一家公司,2013年,江中猴姑饼干产品因含有猴头菇成分,而且在各大媒体投入了大量的广告,产品一经面世,就销往全国多个城市,很快就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高度认可。
但是没想到,产品上市两个月,市场上就衍生出各类“猴姑”仿制品。“仿生营销”不仅让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也让名牌产品苦不堪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在全国范围内,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定期发出一些调查人员去调查商品的侵权情况。
2019年1月,调查人员在牡丹江某生鲜超市,发现了一款戴了“草帽”的“猴菇”饼干。
江中猴姑饼干因加入猴头菇成分,所以叫猴姑饼干。但是他又不是取猴头菇的“菇”,而是姑娘的“姑”,与其饼干上的“猴子姑娘”标识相对应。
但是超市里的这款饼干产品叫做济康猴菇饼干,与江中猴姑饼干同时陈列在一款售卖的货架当中,它的外形与江中猴姑正品饼干极为相似,但是价格却相差好几倍。
原告律师表示,这种行为足以让消费者将济康猴菇饼干误认为是江中猴姑饼干,此时消费者肯定会选择价格更低廉的产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猴姑饼干注册商标权,经与销售商和生产商协商无果后,原告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是否侵权?双方各执一词
4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海林市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影响了产品销量和商标形象,需要依法赔偿。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万元,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
被告哈尔滨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经过原告提醒,相关产品已经下架。被告海林市某超市辩称,该公司地处偏远无从知晓使用的猴菇字样已经注册了商标,不同意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赔偿数额差距悬殊
等待进一步调解
庭审中,被告认为,商标法采用实际损失原则,根据商标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被告哈尔滨某食品有限公司仅仅生产带有猴菇字样的产品六盒,预期利润95.4元,加上公证费1010元,共计1105.4元,不同意原告的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20万元的经济赔偿,而被告也以自己的算法给出了一千多元赔偿的意见。双方分歧非常大。法庭开庭审理前,合议庭组织双方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又征求了双方意见,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表示同意调解,但都需要和各自的委托人协商。
经常食用猴头菇对胃有好处,所以一些商家选用猴头菇做原料,制成食品进行销售。江中公司的猴姑饼干就是比较典型的猴菇产品。可是远在江西省的江中公司为何突然来到哈尔滨,起诉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和一家零售超市,他们之间有什么纠纷,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超市售卖的此“猴菇”非彼“猴姑”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主打食疗的一家公司,2013年,江中猴姑饼干产品因含有猴头菇成分,而且在各大媒体投入了大量的广告,产品一经面世,就销往全国多个城市,很快就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高度认可。
但是没想到,产品上市两个月,市场上就衍生出各类“猴姑”仿制品。“仿生营销”不仅让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也让名牌产品苦不堪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在全国范围内,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定期发出一些调查人员去调查商品的侵权情况。
2019年1月,调查人员在牡丹江某生鲜超市,发现了一款戴了“草帽”的“猴菇”饼干。
江中猴姑饼干因加入猴头菇成分,所以叫猴姑饼干。但是他又不是取猴头菇的“菇”,而是姑娘的“姑”,与其饼干上的“猴子姑娘”标识相对应。
但是超市里的这款饼干产品叫做济康猴菇饼干,与江中猴姑饼干同时陈列在一款售卖的货架当中,它的外形与江中猴姑正品饼干极为相似,但是价格却相差好几倍。
原告律师表示,这种行为足以让消费者将济康猴菇饼干误认为是江中猴姑饼干,此时消费者肯定会选择价格更低廉的产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猴姑饼干注册商标权,经与销售商和生产商协商无果后,原告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是否侵权?双方各执一词
4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海林市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影响了产品销量和商标形象,需要依法赔偿。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万元,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
被告哈尔滨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经过原告提醒,相关产品已经下架。被告海林市某超市辩称,该公司地处偏远无从知晓使用的猴菇字样已经注册了商标,不同意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赔偿数额差距悬殊
等待进一步调解
庭审中,被告认为,商标法采用实际损失原则,根据商标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被告哈尔滨某食品有限公司仅仅生产带有猴菇字样的产品六盒,预期利润95.4元,加上公证费1010元,共计1105.4元,不同意原告的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20万元的经济赔偿,而被告也以自己的算法给出了一千多元赔偿的意见。双方分歧非常大。法庭开庭审理前,合议庭组织双方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又征求了双方意见,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表示同意调解,但都需要和各自的委托人协商。
好看点一下 大家都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