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本应是孕育梦想的温暖港湾,却偶尔被欺凌的阴影笼罩。当拳头、嘲讽或孤立、恶意通过网络蔓延给同龄人造成伤害,法律早已为每一份恶意准备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某中学学生小王(男,15周岁)因琐事对同班同学小李(男,14周岁)心生不满,纠集校外人员小张(男,17周岁)在校内外对小李实施欺凌。具体行为包括:在校园厕所内殴打小李并录制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强行索要小李生活费共计800元、通过微信群发送侮辱小李的信息等,最终导致小李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并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无法正常上学。小李父母作为小李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王、小张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李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并要求小王、小张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小张的行为构成对小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名誉权的多重侵害,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小王、小张均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充分教育、管束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小王、小张立即删除网络传播的殴打视频及侮辱信息,并在学校公开向小李赔礼道歉;小王、小张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李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元。针对该案,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小王、小张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定期提交教育报告。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殴打、勒索、网络侮辱等行为直接导致小李身心受损,施暴者及监护人需承担修复损害的责任。小李因被欺凌导致严重心理疾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持小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学校完善欺凌防控机制,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法官寄语
校园应是充满阳光的成长净土,而非暴力与恐惧的温床。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被欺凌者求助的勇气,向家长、学校、司法机关诉说不是软弱。同时,法律对欺凌者绝不纵容,“年少”从不是伤害的护身符,伤害他人必将付出代价。以法律为框架,守好行为边界,方能让校园成为远离欺凌的净土,让青春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生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欺凌没有侥幸,法律不会缺席!
作者:少审庭 沿滩区法院来源:少审庭、沿滩区法院

校园,本应是孕育梦想的温暖港湾,却偶尔被欺凌的阴影笼罩。当拳头、嘲讽或孤立、恶意通过网络蔓延给同龄人造成伤害,法律早已为每一份恶意准备了相应的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