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也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1月13日
本所陈新雄、曹纯珂律师协助顾问单位A公司进行信用修复
以及删除失信信息
广州天河法院向A公司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

基本案情
A公司与广州某局因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广州铁路法院于2022年X月X日作出《行政裁定书》,A公司需支付广州某局XX费XXX万元。裁定书生效后,A公司因对裁定结果不服,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广州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A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号、扣划、限制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A公司最终申诉无果后,主动向法院履行,支付了全部XX费。法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履行完毕后,A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的涉诉信息仍在企查查、企信宝、信用中国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提出企业信用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企业经营、日常生活会一定程度受限,A公司因企业信用问题投标某政府项目,多次受阻,希望本所律师协助其向法院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本所律师研究认为,A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和领取结案通知书,如以司法文书佐证企业信用,可以为企业信用进行修复。通过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可以解决和解除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
本所律师多次与该案执行法官沟通,并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法院结合案情,运用修复机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A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及时为A公司消除了不良影响。据了解,向被执行人发出该信用修复证明,尚属首次。
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和金融体系完善,征信信息对个人生活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失信受罚”“守信获益”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也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但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因此,与之有机衔接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当事人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获取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利用信用评价机制,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信用修复证明对企业今后的发展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司法信用修复,正向激励,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提供执行效率,助力构建诚信社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也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1月13日
本所陈新雄、曹纯珂律师协助顾问单位A公司进行信用修复
以及删除失信信息
广州天河法院向A公司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

基本案情
A公司与广州某局因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广州铁路法院于2022年X月X日作出《行政裁定书》,A公司需支付广州某局XX费XXX万元。裁定书生效后,A公司因对裁定结果不服,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广州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A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号、扣划、限制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A公司最终申诉无果后,主动向法院履行,支付了全部XX费。法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履行完毕后,A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的涉诉信息仍在企查查、企信宝、信用中国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提出企业信用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企业经营、日常生活会一定程度受限,A公司因企业信用问题投标某政府项目,多次受阻,希望本所律师协助其向法院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本所律师研究认为,A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和领取结案通知书,如以司法文书佐证企业信用,可以为企业信用进行修复。通过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可以解决和解除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
本所律师多次与该案执行法官沟通,并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法院结合案情,运用修复机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A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及时为A公司消除了不良影响。据了解,向被执行人发出该信用修复证明,尚属首次。
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和金融体系完善,征信信息对个人生活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失信受罚”“守信获益”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也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但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因此,与之有机衔接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当事人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获取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利用信用评价机制,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信用修复证明对企业今后的发展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司法信用修复,正向激励,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提供执行效率,助力构建诚信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