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层层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向发包人以及总包人主张付款责任么?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中化七建司与汉文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中化七建司为承包人。

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中化七建司与汉文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中化七建司为承包人。
被告中化七建司与纳溪欣达建司签订《分包合同》一份,被告中化七建司将《施工合同》中全部劳务工作内容分包给纳溪欣达建司。
被告纳溪欣达建司与原告吴大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
法院认为:
吴大华与纳溪欣达建司及陈静三方达成《结算付款协议书》。
本案中,吴大华与汉文投公司和中化七建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吴大华可依据《结算付款协议书》向纳溪欣达建司及陈静主张权利,但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汉文投公司和中化七建司主张权利。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吴大华要求中化七建司、汉文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方面,没有合同约定;
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方面,因中化七建司、汉文投公司、纳溪欣达建司之间尚未完成结算,欠付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
同时,吴大华无证据证明,汉文投公司将其所施工部分的未付工程款已支付给中化七建司,因此,吴大华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中化七建司、汉文投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终926号 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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