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锦洋
联系方式:16696067151(微信同号)
邮箱:goldencolt45@163.com
强制执行程序是债权人确保权益最终得以落实的重要环节,其高效、规范的运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然而,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法条浩如烟海,涉及多个阶段和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节点要求。这些时间节点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对执行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提出执行申请到财产处置,从执行异议的审查,再到复议或诉讼的提起,每一个步骤的时间限制都旨在平衡执行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十二个关键阶段,就其时间节点进行梳理,以期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指引,助力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高效化运行。
申请执行阶段
(一)一般规定
法律文书生效后 2 年内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50 条)。
分期履行:从每次履行期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中断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达成和解、提出履行请求等可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二)中止规定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 条)
法院受理与立案
(一)受理时间
法院收到申请后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 条)。
(二)未采取实质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 条)
(三)分配承办人
立案后 7 日内分配承办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2 条)
(四)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
(五)执行期限
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5 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 条)
(六)执行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3 条)
执行启动阶段
(一)发出执行通知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申报财产,责令履行。
收到案件材料 3 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4 、5 条)
(二)异地代为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 7 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
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 15 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 30 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0 条)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 15 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0 条)
(三)财产报告令
立案后 10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民诉法解释》第480 条)。
(四)暂缓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民诉法解释》第467 条)
财产查控措施
(一)一般期限规定
1. 法院调查、核查期限
申请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 5 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 10 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 1 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6 条)
2. 网络查控
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收到反馈后 3 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对于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24 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属实的立即查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3 条)。
3. 首次查封/冻结/扣押期限
银行存款:不超过 1 年。
动产(如车辆、设备):不超过 2 年。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债权):不超过 3 年。(《民诉法解释》第485 条)
不动产预查封:2 年,到期可续封一次,期限 1 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 条)
特殊财产(如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根据财产性质参照适用上述期限。
4. 续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 7 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465 条)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民诉法解释》第485 条)
5. 诉讼保全与执行的衔接
诉讼中保全进入执行的,期限连续计算(《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 条)
6. 拘传与拘留
拘传询问不超过 8 小时,情况复杂需要拘留,不超过 24 小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2 条)
拘留期限最长 15 日,同一事由不得重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8 条)。
7. 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
限高无采取和解除时间;
失信符合条件后 10 日内作出决定,期限 2 年。如有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执行或多次严重失信行为可延长 1 至3 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 、5 条)。
(二)轮候查冻扣的生效时间
轮候查冻扣不产生正式效力,仅在前一顺位措施解除后自动生效,生效后的期限从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 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67 条)。
(三)轮候查冻扣的衔接
首封法院处置财产后,轮候查封自动失效;首封法院未处置的,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需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67 条)
(四)轮候顺位的处置权移交
前置条件: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 60 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商请移送: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首封法院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 15 日内未出具移送执行函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34 条)
财产评估阶段
(一)启动评估程序
查冻扣后,30 日内启动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
法院收到评估申请后 10 日内启动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 条)。
1. 当事人议价
法院指定期限提交议价结果
2. 定向询价
法院指定期限提交询价结果
3. 网络询价( 3+3 )
收到法院委托书 3 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委托询价平台不能按时完成的,需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
所有平台均不能完成询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 3 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 3 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3 日内予以补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2 条)
(二)委托传统评估
1. 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指定期限内协商出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摇号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 条)。
2.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
法院发出评估委托书后,评估机构 3 个工作日内未接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接收,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督促评估机构接收。评估机构接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仍未接收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98 条)
3. 评估报告完成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 30 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5 条)
4. 评估报告延期处理
评估机构认为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5 日前通过系统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的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的延期申请后,应当在 3 日内决定是否延期,并通过系统通知评估机构。决定延期的,应当确定延长的期限;决定不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评估机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条第1 款的要求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对于评估机构的延期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2 款的要求办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6 条)
5. 评估报告逾期处理
评估机构未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 30 日内或者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延长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亦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告知其在 3 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7 条)
6. 评估报告补正
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责令评估机构 3 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评估机构未按期作出说明或补正的,通知该评估机构在 3 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8 、509 条)
7. 评估报告发送
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3 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公示 15 天视为收到。(《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10 条)
8. 评估报告异议
异议理由:
(1)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2)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3)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4)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收到评估报告后 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 条)。
异议处理方法:
(1)法院收到异议后,如具有上述第1、2 项异议理由的,法院 3 日内交评估机构要求予以书面说明或补正,评估机构在 5 日内未作说明或者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告知其在 3 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2)法院收到异议后,如具有上述第3、4 项异议理由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在 3 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 5 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该评估机构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省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省级评估行业协会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出具评审意见。
(4)如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有异议,同时认为具有上述第3、4 项异议理由的,法院先对第3、4 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 3 日内退回评估材料,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前述第3 项规范处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11-514 条)
9. 评估价格有效期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 6 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 条)
拍卖与变卖程序
(一)拍卖公告与通知
1. 专业拍卖机构
动产:拍卖 7 日前公告;
不动产:拍卖 15 日前公告;
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 5 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8、11 条)。
2. 网络司法拍卖
动产:拍卖 15 日前公告;
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 30 日前公告;
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期限:
在拍卖公告发布 3 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 5 日视为已经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16 条)
(二)拍卖实施
1. 竞拍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周期不少于 24 小时,最后 5 分钟内出价则自动延时 5 分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
2. 流拍处理
一拍流拍后应当在 30 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动产在拍卖七日前公告;
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在拍卖 15 日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 条)
(三)变卖程序
1. 发布公告
变卖应在流拍且不接受以物抵债后 15 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2 条);
2. 变卖期限
变卖期限 60 日;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 7 日前公告;
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 15 日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3 条)
(四)以物抵债
1. 询问期限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 10 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2 条);
2. 裁定送达时间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 10 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 条)。
3. 财产移交期限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6、27 条)
(五)成交后续流程
1. 拍卖成交款支付时间
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 24 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 条);
2. 成交裁定出具时间
法院收到价款后 10 日内出具成交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 条)。
3. 退还保证金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 24 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 24 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 条)
(六)财产权属变更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 15 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6、27 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 5 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 条)。
执行异议
(一)一般期限
1. 受理期限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 1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 条)
2. 听证期限
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 10 日内组织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 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 条)
3. 审查期限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 日内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1 条)
(二)执行行为异议
1. 提出异议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出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
2. 法院受理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 条(已修改为 236 条)或者第227 条(已修改为 238 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 3 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 3 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 3 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 3 日内立案或者在 15 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3 条)
3. 复议期限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 5 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 条(已修改为 236 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 条)
(三)案外人异议
1. 提出异议期限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
2. 法院受理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 条(已修改为 236 条)或者第227 条(已修改为 238 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 3 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 3 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 3 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 3 日内立案或者在 15 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 条)
3. 案外人救济期限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1 条)
4. 不得处分期限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 15 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 条)
(四)限制出境异议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
(五)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 条)
(六)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
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
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执行异议之诉
(一)提起诉讼期限
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2 条)
(二)立案与审理期限
1. 受理期限
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 条)
2. 审理期限
参照普通程序,一审 6 个月,二审 3 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8 条)
参与分配
(一)提出异议时间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 条)
(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审查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 条)
终本
(一)终本条件之一
自立案之日起超 3 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 条)
(二)终本后的网络查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 5 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 6 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9 条)
(三)录入终本信息库时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 7 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2 条)
(四)屏蔽终本信息库时间
符合条件的,3 日内屏蔽。《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8 条)
恢复执行
(一)终本后恢复执行
发现财产线索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民诉法解释》第517 条)。
(二)非实结的终结执行
因和解终结的,自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两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 条);
因和解长期履行,撤回执行终结的,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计算两年(《民诉法解释》第466 条);
因撤销执行终结的,自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计算两年(《民诉法解释》第518 条);
单纯因撤回执行的,视为未发生中断事由,执行时效仍按原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计算。
执行款发放
执行到账后 1 个月内发放,延期需经院长批准(《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第10 条)。
作者介绍:
董锦洋律师专注于金融及公司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复杂银行资管诉讼以及公司、房地产等业务。执业期间,凭借扎实专业素质主办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百亿,代表性案例有:某地方信托涉房地产业务,标的 7 亿;某国有银行基础设施投融资系列案件,标的 6.4 亿;某上市银行与国控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 10 亿;某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涉农集团执行案件,标的 3500 万;某国有银行刑事追赃执行案件,标的 5600 万,为工行、农行、郑州银行、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提供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信任与赞誉。
以上内容包含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