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经由《南风窗》等媒体报道之后,鲍某明性侵养女案逐渐浮出水面,引发了公众热切关注。案件目前还在侦办之中,迄今经由媒体呈现的相关事实,令人十分愤慨。在众多网友看来,鲍某明以“收养”作为伪装,利用“父女”的特别关系行侵害恶行,与禽兽何异,几欲掌掴之,方解心头之恨。鲍某明案所引发的激愤,不仅在于其外表光鲜内里邪恶,也不仅在于其行为已触刑法理当受罚,还在于其行为触碰了道德、人伦和家庭的底线。毫无疑问,在各方密切关注下,有关司法机关会对鲍某明案进行深入细致的查办,并将依法给予鲍某明严厉惩处。然而,散留在公众心中的阴影与社会隐痛却一时恐难以平复。
犯罪学的一般理论认为,犯罪分子之所以会犯罪,其犯罪动因大致有三个:个体因素、制度因素和社会因素。这样三个不同维度,为我们认识犯罪并加以惩治,提供了相对比较简洁的路径。尽管,在刑法实务当中,很多时候,很难严格界定和区分三者各自的作用和比例,但三者的作用和原因都不能忽略,想必能得到多数人认同。对个体论者而言,犯罪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某些人天生具有犯罪的生理和心理结构,贝卡利亚所著《犯罪学》一书中,就对此进行过深入阐释。在制度论者看来,犯罪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制度不足或者欠缺的产物。“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其背后的深意即在于此。新近许多刑法学家认为,在很多情形之下,社会因素是促使某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犯罪学的这种不同的理路,或许有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认识鲍某明案。基于受害者视角,鲍某明案所透射出的对于弱者保护的不足与欠缺,亦是值得我们深思之处。
鲍某明案所凸显的社会隐痛,在许多公众心中,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此处所讲的这种社会隐痛,是指在社会底层或者一些弱势人群之中存在的,被种种特别关系加以掩盖和利用,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从而久久处在阴影之中的痼疾。诸如性侵、虐待、家暴、骚扰、遗弃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以鲍某明案为例,年幼的李某某作为鲍某明的养女,在发生了性侵行为之后,自己无力捍卫和保护自己,生母无力捍卫和保护女儿,生父亦不见踪影。自2015年以来,刚刚年满14周岁的李某某被鲍某明带到北京上学,后又带至烟台,并且在此期间被鲍某明灌输许多不正确的认知和行为,幼年的懵懂、无知、无助,为人父母者难免泪下。在报警失败之后,李某某多次企图自杀,所幸为人所救。但鲍某明给其身体和心理所留下的伤害,久久难以挥去。相似或相同的情形,想必还在众多老幼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中并不鲜见。这些弱者,呐喊无力,卑微求助,也往往给了许多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社会的这种隐痛,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寄望于法律。法律也只能是缓解这种隐痛的一种机制,还需要我们从更多的层面来予以提升和完善。许多人都曾经这样设想:假如鲍某明收养李某某遵照了法定的程序,假如李某某的亲生父母没有分开,假如母亲能更好地照顾李某某,假如李某某报警之后即展开了调查,假如李某某及时获得了老师、邻居救助……所有这些假想,都内含着善良的动机,都希望李某某的遭遇未曾发生。在家庭这个给人们温馨愉悦的港湾,鲍某明给李某某留下的则是阴影、噩梦。社会对弱势群体以更多关爱,对弱势群体以更多的制度保障,或许能够缓解诸多民众心中的这种温馨期待。
这种社会隐痛的产生,在之前或之后的时代,或许都会存在,但在社会关爱所能及的范围内,应该尽可能予以完善。毕竟,弱者的世界里,更需要温馨,更期待温暖。鲍某明案件给我们警醒,在诸多私域的场合,更有必要疏通弱者申诉、救济的通道,让受害者时刻能感受到力量的支撑。如此,方能逐渐破除弱者保护的众多障碍,才能震慑犯罪分子的邪恶,才能支起弱者原本羸弱的躯体与心灵。
鲍某明案的社会隐痛
作者:李迎春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导语 经由《南风窗》等媒体报道之后,鲍某明性侵养女案逐渐浮出水面,引发了公众热切关注。案件目前还在侦办之中,迄今经由媒体呈现的相关事实,令人十分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