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这个词,尽管在近些年呈现越来越火的态势,但如果仔细审视“私募基金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起来似乎还是有一点难度的,因为包括直接规范“基金”这个概念的最上位法律渊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内的现行监管规则,都并没有对“私募基金”这个概念作出清晰完整的定义。比较接近的,是证监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中所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尽管这条规定仍然没有正面解释什么是私募基金,但从中能够提炼出私募基金的几个特征:
一是“非公开募集”。与非公开相对应的是“公开”,而如何界定“公开”,现行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可见,如果向特定对象募集且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就属于“非公开募集”。
二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说明所募集到的资金要用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是用于消费。
三是“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这说明募集到的资金,通常会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这两种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作为“载体”。
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自己试着给“私募基金”下一个定义了:所谓“私募基金”,就是向不超过200名的特定对象募集而来、用于投资的资金的集合,该资金的集合在法律组织形式上通常体现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以上是对私募基金“是什么”的研究,可以说是对私募基金的“定性”分析,但为了进一步明白私募基金的关键性要素,以把握这些关键性因素所界定出的私募基金的“尺度”,还需要对私募基金进行“定量”分析;而了解一项事物的方式,莫过于从其动态运行入手,因此逐项分析以下私募基金运营中的关键时间节点,是全面把握私募基金的最优解:
一、私募基金存续期限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究其实质,是私募基金可以正常开展投资活动的期间。正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始于营业执照签发日,在资金募集完成前,私募基金并未设立;而经清算解散后,私募基金将不复存在,只有在基金设立后到清算解散前,基金才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二、基金合同期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其中第(九)项规定了“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由此可见,私募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其失效的条件或期限(程序)。
其实这并不难理解:作为一个涉及金额较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复杂法律文件,它很难像简单的买卖、租赁等合同那样,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时自行终止而无需刻意说明;而如果不明确约定基金合同在何时或何种条件下失效,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始终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这无论对于基金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的托管人来说,都是明显不利的。
三、募集期
所谓募集期,就是用来筹集基金资金的期限。私募基金既然是募集而来的一笔资金的集合体,那么明确能用多长时间来募集到多少钱就非常重要,否则会因为募集的时间太短而无法筹措到足够资金,或是因为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使募集活动无止境地持续下去。因此募集期总是与基金的募集规模联系在一起,基金管理人会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人的出资数额和期限,这一点与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是一致的。
四、开放日
开放日这个概念则通常与基金净值绑定在一起,虽然基金合同里通常需要用一大堆足以让人眼花缭乱的定义和计算公式来描述某个开放日的基金净值,但如果参照公司制和合伙制基金则非常好理解,无非就是两点:
1、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个时间节点,原股东或原合伙人是否能够退出,新股东或新合伙人是否能够加入;
2、如果旧人能够退出、新人能够加入,那么退出的人能拿到多少钱,新加入的人又需要掏多少钱(假设持股比例或者出资份额比例确定),这便是所谓的“开放日”和“基金净值”的定义。
五、清算期
如前所述,基金的存续期就是基金从设立到清算之间的期限,这也就意味着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就需要进入清算阶段。《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定义什么是“基金的清算”,但我们同样可以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找到答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可见,清算的目的在于清理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财产、负债,了结其未结事务,清算完成后,公司或合伙企业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放到基金层面,清算注销之后,也就意味着基金产品最终结束。
对私募基金的“定性”和“定量”研究
作者:王龙伟来源:稼轩律师

“私募基金”这个词,尽管在近些年呈现越来越火的态势,但如果仔细审视“私募基金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起来似乎还是有一点难度的,因为包括直接规范“基金”这个概念的最上位法律渊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