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方案,有时比证据更重要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虽说打官司是“证据为王”,但有时,同样一份证据,在不同律师手中,其发挥出来的作用完全不同,有些甚至影响到案件的整体走向,甚至关乎诉讼成败。先生律师团与大家分享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

虽说打官司是“证据为王”,但有时,同样一份证据,在不同律师手中,其发挥出来的作用完全不同,有些甚至影响到案件的整体走向,甚至关乎诉讼成败。先生律师团与大家分享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贺女士于2014年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初期,二人感情还不错,但渐渐的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有了争议,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矛盾日益显著。2016年3月,两人争吵后决定分居,贺女士搬出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了。张先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决定和贺女士和好。贺女士提出,和好可以,但必须给她一个保障,房子归贺女士所有,否则的话,一切免谈。张先生思前想后,同意了贺女士的要求,并写下“协议书”,内容是“我自愿将我名下的房子转给女方(离婚后),债务由我自己承担”并签名、签署日期。拿到一纸协议后,贺女士搬回居住,并顺利产下一子。
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给张先生和贺女士的关系带来转机,在孩子3个月时,贺女士带着孩子搬回了娘家,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照“协议书”约定,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张先生认为,既然妻子执意离婚,他也同意离婚,但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均分。于是,“协议书”成了分割房屋的关键。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房子到底应该怎么分?
张先生特意找到一位律师,可没想到最终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张先生败诉,房子依照协议判给了贺女士,而且债务由张先生个人承担。按照张先生的说法,自己是净身出户还背了一屁股债。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张先生真的因为一纸“协议书”净身出户了吗?
原主张
张先生对判决不服,想申请抗诉,为此特意找到京师郑州律所。我们看过张先生提交的材料后,发现张先生的问题在于选择了一个对自己不利的诉讼方案,提出的诉讼主张缺乏说服力和法律依据。
张先生之前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几点主张:1、关于协议的定性,主张这不是夫妻财产协议,而是赠与协议;2、认可协议的效力,主张协议虽然有效,但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还没有离婚,条件没有实现,房屋不应该归女方所有;3、房屋没有过户,赠与随时可以撤销,现在张先生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赠与也就不存在了。
这三个主张在外行人看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双方都认可协议有效,法院通常对当事人的自认不持异议。张先生主张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可现在双方就正在离婚,一旦离婚了,房产还不是应按照协议归女方所有吗?而且附带条件的赠与能否任意撤销,也是待商榷的。
先生律师团主张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提出了更符合司法实践思维方式的全新诉讼方案,即该协议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中,双方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约定限制了男方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处理,通常均分。我们相信,如张先生一开始按照这个诉讼方案应诉,不至于净身出户还背着债务。
可见,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办案思路和诉讼方案,对案件结果影响甚大。法官是案件的中立者,通常只会就原、被告双方的观点进行审理。因此,制定什么样的诉讼方案、提出怎样的主张,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思维,甚至能够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我们对张先生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很遗憾,张先生已经错过了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最佳时机。在此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选择专业领域的律师,制定最佳的诉讼方案,这样才能真正的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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