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于2021年11月1日进入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运营经理,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工资次月25日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放,平时工作由总经理王某负责管理。因公司欠薪,罗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5000元。
庭审中,罗某称与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工资以“工资+报销款”形式发放,其中6000元以工资名义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9000元以报销款名义通过公司支付宝转账发放。公司则称,其确实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罗某工资,报销费用通过支付宝转账发放,但罗某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为6000元/月,公司已按6000元/月的标准发放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0000元,不存在差额。
庭审中查明,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均在向罗某发放工资的同日,向罗某发放了报销款,且报销款的金额均为固定的9000元或大于9000元。对于相应月份报销款超出9000元的部分,罗某均提交了对应的报销单予以证明,在扣除相应报销单中的报销费用后,罗某相应月份剩余报销款部分均为9000元。
又查明,罗某与公司总经理王某2021年12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称:“工资部分直接通过银行,部分通过支付宝?但你没有发票对吗”;罗某回复:“我平时可以给一些发票,但没法全部都有票”;王某回复:“最好有发票,我每个月也可以提供一些”。在双方2022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向罗某称:“提醒我,你的工资哪部分公司账户发,哪部分支付宝发”。
处理结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对于罗某关于其工资以“工资+报销款”形式发放、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某的工资标准问题,即“报销款”是否可认定为工资收入构成?罗某主张的工资支付方式为“工资+报销款”,其中9000元/月以报销款名义发放;公司则坚称罗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对此,仲裁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审查:
首先,从报销款是否实际具有报销用途来看。罗某提供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就工资支付方式进行过沟通,且沟通内容涉及“报销”,然而从对话内容来看,所谓的“报销”对于是否需要发票并无硬性要求,双方沟通内容所涉及“报销”并非对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不具有报销的用途,这表明其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报销款项,而是双方对工资支付方式的一种约定。
其次,从报销款的发放是否具有规律性来看。根据罗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单,公司在每月支付工资的同日,均固定向罗某支付了9000元或9000元以上的报销款。这种固定时间、固定金额的支付模式与报销款的实时性和实报实销特性不符。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对每月发放的9000元“报销款”的性质认定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9000元的“报销款”实际即为罗某工资的组成部分。
再次,从报销款与工资的发放形式来看。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在与罗某2022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中称:“提醒我,你的工资哪部分公司账户发,哪部分支付宝发”。结合该公司庭审中关于罗某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报销费用通过支付宝进行发放的陈述,仲裁委员会对于罗某关于其工资以“工资+报销款”形式发放的主张予以采信。
延伸思考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将一部分工资通过报销款形式向劳动者发放,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极易造成劳动者对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对于报销款是否可认定为工资收入构成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
工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获取的对价,报销款则是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的费用,之后根据报销凭证向单位主张结算的款项。报销款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方能实报实销。若报销款的对应凭证不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直接相关,且显示该款项的报销未经相应报销流程,则可能是工资的一部分。
二、审查款项的发放模式
工资的发放通常具有固定性、周期性和规律性,报销款的发放金额具有不固定性,发放时间具有实时性。若报销款的发放时间非实时,反而体现出一定的周期性,报销款金额每月固定,则可能表明该款项并非真正的报销款,而实际上可能是工资的一部分。
三、审查用人单位报销制度相关情况
用人单位应建立报销制度,并对劳动者报销所提供的票据进行审查。在实践中,若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如报销单、银行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报销款的固定性和周期性,而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就报销制度、报销款内容及性质予以证明,则该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工资。
如何认定报销款是否工资的一部分?
作者:周必文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基本案情 罗某于2021年11月1日进入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运营经理,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工资次月25日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放,平时工作由总经理王某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