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Flag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邢某系陶瓷工艺美术师,素有“民间陶王”之称,最得意的作品为“五层吊球”。

邢某系陶瓷工艺美术师,素有“民间陶王”之称,最得意的作品为“五层吊球”。2006年4月1日,邢某在参加CCTV的访谈节目谈到“五层吊球”时,邢某对主持人以及观众说道:“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一个人能做出‘五层吊球'。我是世界第一,还是世界唯一,没有第二。我作出‘五层吊球’十年来,没有一个人能破解它,现在还是世界之谜。如果电视机前的观众能够仿造出来,我就把我艺术中心的三层楼(邢某与妻子共有,价值2000万元)以及其中的全部财产送给他。我还可以放宽一点条件,只要能仿造出来,一层一层地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偏一点,斜一点,我都不计较,我都认。”言毕,邢某与主持人击掌确认,并请在场观众作见证人。
陶艺爱好者孙某看到该节目后,决定仿造“五层吊球”。孙某仿造出“五层吊球”后,请求邢某兑现当初的承诺时被拒。此种承诺能否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即该承诺是否能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基于此事实,笔者对该种诺言的法律效果问题进行讨论及整理。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有部分观点认为,上述承诺附加以客观上不确定之未来事实为内容作为赠与条件,也即承诺人以将来仿造出“五层吊球”为生效条件,待该作品完成,条件业已成就时,受赠人即可向赠与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以上观点看似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常情常感,但其论证不免有混淆逻辑之嫌。民法规范需将特定的案件事实置身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并判断该特定案件事实是否该当于规范的全部要件特征,方可得以适用。
回归本起案件,适用民法典158条规定之前提,首先需确定该承诺的事实是否属于规范所表述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要素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行为意思是指有意实施行为的意识,神经反射、梦游等均是无意实施的行为举动,不具有行为意思,即不成立意思表示;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就其行为具有民法上意义的意识,而效果意思则指行为人希望通过表示发生特定民法效果的意识。本案行为人在公开平台上所作出的承诺并不具有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换言之行为人在作出承诺之时并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其期待对方明了自己的内心真意,该行为意思表示无效,从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承诺人实施的承诺行为与相对人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相对人不能据此向承诺人行使债权请求权。
上述行为人在喜悦情绪的催动下所作的承诺在民法上属于戏谑行为,它仅属于一个善意的玩笑,并不能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但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戏谑行为人也应及时向对方解释或澄清误会,避免相对人陷入信赖利益损失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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