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危险驾驶罪),源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2013年底,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旧《意见》),对醉驾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醉驾”这个罪名出现后不久,便迅速取代了“霸榜”40多年来的“盗窃罪”,成为了案发率和被追诉率的状元,且数量远远高于第二名。
如果一旦涉嫌“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果之严重,犯罪成本之高,让很多人“一夜回到解放前”。
首先,发生任何事故(无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所有损失自行承担;其次,律师、医师、会计师等资格证书被吊销,职业生涯完结,公、法、检等公职人员被双开;再次,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无法通过政治审查;最后,党员还会被开除党籍,政治生涯几乎完结。还有影响征信、影响后代等多种负面后果。
然而,后果如此严重之犯罪,对应的却是“入罪门槛低、案发率高、被追诉率高”等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提高醉驾入罪门槛、降低处罚力度”,甚至很多人呼吁“取消醉驾的罪名”。
终于,在去年(2023年)12月底,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将醉驾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
2024年2月,《人民检察》杂志刊登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一文,对于“新《意见》”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新《意见》”一共30条,相对于“旧《意见》”的7条,增加了23条之多,笔者现就“新《意见》”中的几个重要和核心问题,梳理如下。
一、立案标准大幅提高、放宽
“旧《意见》”,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毫升以上的,应当立案。
“新《意见》”,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毫升以上,150mg/100毫升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新《意见》”同时还规定,无论酒精含量多少,对于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短距离挪车、停车入位等,或者为了运送伤病人员驾车的,如果没有“新《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节,也可以不予立案。
二、进一步明确了“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标准
“旧《意见》”,适用《道交法》规定。
“新《意见》”,适用《道交法》规定;同时进一步规定,对于特定范围内的路段是否属于“道路”,需以该路段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三、新增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旧《意见》”,未明确规定。
“新《意见》”,对于符合五种特定情形的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的种类、标准、程序等问题
“旧《意见》”,几乎未作规定。
“新《意见》”,对于应当收集的证据种类、不同情形下的证据收集标准、证据收集程序、送检程序、同步录音录像等关键性问题,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新增了瑕疵证据的处理规定
“旧《意见》”,未明确规定。
“新《意见》”,对于四种瑕疵证据,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六、修改、新增了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
“旧《意见》”,共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新《意见》”,在原基础上,新增了五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驾驶重型货车、驾驶校车、毒驾、运输危化物品、案发后妨害司法五种情形;并对于“旧《意见》”个别从重情形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七、确定了以缓刑为原则,实刑为例外的判决标准
“旧《意见》”,未明确规定。
“新《意见》”,明确规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且无需做社会调查和评估;但同时亦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如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毫升、肇事逃逸、毒驾、有醉驾前科等。
八、明确了常见情形下的自首认定规则
“旧《意见》”,未明确规定。
“新《意见》”,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主动到案的,不认定为自首;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配合调查的,认定为自首。
九、确定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的原则
“旧《意见》”,未明确规定。
“新《意见》”,一般情形下,未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诉法》规定的,30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对于律师来说,“新《意见》”出台之前,对于“醉驾”案件的侦办,由于法规不全面、地域差别、个人习惯、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等,“醉驾”案件往往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特别是取证程序方面,这时常给辩护律师留下很多辩护空间,全国各地均存在专门以“醉驾”案件辩护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而“新《意见》”出台之后, “醉驾”案件的案发率和被追诉率将会大大降低,侦办过程将会越来越规范,对应的辩护空间亦将会越来越小。
但无论如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都应当成为大家的基本观念和日常习惯。希望有一天,醉驾(危险驾驶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醉驾标准虽放宽,但仍“劝君少饮一杯酒”——“醉驾新规”解读
作者:刘进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醉驾(危险驾驶罪),源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2013年底,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旧《意见》),对醉驾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