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依据借条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却抗辩并未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会如何审判?此时双方的举证义务分配应如何?双方的举证分别是怎样的证明标准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说:2021年9月12日,王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了3万块钱,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当时说好的两个月后还,可到现在王华一分都没还。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和2021年9月28日转账1.3万元与2021年10月12日转账1.7万元的转账记录。
被告王某说:自己确实向张兵借过钱,也给他写过借条。但是,借条是提出借钱时写的,写借条时张兵还没有把钱给到自己。借条写完之后,当张兵转款时却突然说银行卡受限制转不了,于是自己就对张兵说算了吧,我到别处借,借条作废了。当时由于自己急于去借钱,也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并没有把借条要回来,只是让张某自行销毁掉。张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他不认可是借款,他说这是张某应付的货款,并向法院提交了2021年5月份至12月份之间俩人的所有往来流水予以佐证。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开了一家酒店,他店里用的海鲜一直都从王某处批发,两个人之间一直有生意和经济的往来。王某抗辩并非借贷关系的转账时,张某也再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那2笔转账就是借款,也无法提供能证明王某向他借过钱的其他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双方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决原告张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01、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提供了借条跟转账凭证只是完成了借贷关系的基本的举证义务,如果被告抗辩称案涉款项并不是借款,真实的借贷关系并未发生,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就会发生转移,原告就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这个案件原告张某虽然有借条,但被告王某抗辩说张某实际上并没有交付借款,并提交了证据加以佐证,这样一来就对原告张兵的借条形成构成了较强的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原告张某应该提交其他证据来合理说明这笔钱就是借款。此时若张某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则视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02、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反证则只需要使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故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极有可能是这样”的程度,才能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在提出抗辩时,只需要提出合理的说明或证据,使得借贷事实的真伪处于不明状态,即可动摇原告证据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有借条跟转账记录一定能赢官司吗?
作者:陆松云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依据借条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却抗辩并未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会如何审判?此时双方的举证义务分配应如何?双方的举证分别是怎样的证明标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