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释义】本条规定了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的相关内容。
北仲受理仲裁案件后,需要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发送的仲裁通知内容因发送对象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而有一些区别。发送给申请人的是受理通知,其主要内容在于告知申请人其仲裁申请已得到正式受理、仲裁程序已正式开始,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据仲裁规则享有选定仲裁员的权利等。发送给被申请人的是答辩通知连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主要内容是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向其提起仲裁申请及北仲已经予以受理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仲裁规则享有的提交答辩意见和选定仲裁员的权利等。在向当事人发送上述通知时,北仲还会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当事人。向当事人发送仲裁规则有助于帮助当事人更好的依据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行使的前提是了解仲裁员的基本情况,而该等情况,包括国籍、居住地、擅长专业、外语情况等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中均有记载。最后,仲裁机构发送上述文件的时点是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0日内“发送”,采用的是投递时间,而非到达时间。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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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九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