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就不交尾款,究竟谁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在济南经商的孙女士打算购买一间商铺。今年1月份,孙女士得知韩先生有商铺出卖。看过商铺后,孙女士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

在济南经商的孙女士打算购买一间商铺。今年1月份,孙女士得知韩先生有商铺出卖。看过商铺后,孙女士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铺总价100万元,韩先生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商铺交付给孙女士,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孙女士分两次付清该款: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4月30日前双方移交房屋时支付剩余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按期支付了前期款项50万元。4月20日,韩先生将房屋钥匙移交孙女士,但担心孙女士不能如约支付剩余50万元,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孙女士则坚持50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付。至2014年5月,双方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剩余50万元也未支付。韩先生遂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孙女士立即支付剩余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孙女士则以韩先生没有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抗辩。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法律中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孙女士按约向韩先生支付了前期款项50万元,并无违约情形,韩先生没有理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韩先生不过户房屋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孙女士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仲裁庭认为,本案主要矛盾在于双方互不信任,导致无法履约,可以采取调解方式来了结此案。最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女士将50万元交到仲裁委,房屋过户到孙女士名下后,韩先生再从仲裁委领取该款。这样就保证了双方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从而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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