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23年7月,原告赵某去往位于岳某经营的某熟肉店南侧健身广场打麻将,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后欲上厕所途中,在上厕所过程中摔倒,原告称因被告岳某某拴在外墙南侧的德国牧羊犬起身扑咬致其摔倒,岳某妻子彭某称原告系自己摔倒,其将原告扶上电动车。之后原告将电动车停放于被告店铺门前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报警。经民警及原告村干部调解,民警拨打120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向原告垫付门诊费652元及住院费3000元。经鉴定,原告此次外伤致左侧股骨转之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原被告因相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查明,事发时被告岳某将犬只栓在店铺外墙高约1.5米的铁环上,狗绳长1.5米,活动半径约1米,原告摔倒位置距离犬只4米左右,原告与被告的犬只无直接接触。
01.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一般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案例引入中,争议焦点在于,在被告的犬只与原告并未接触的前提下,被告的犬只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进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要求动物与被侵权人有直接接触。动物致人损害,既可能通过撕咬、扑倒等直接接触方式,也可能通过蹿出、追逐、吠叫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同时,由于动物并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又因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只要存在动物致损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则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饲养者或管理者证明被侵权人存在如故意挑逗等,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才可能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案例引入中,被告岳某所饲养犬只体型较大,吠叫、闻嗅或猛然起身、接近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进而发生造成损害后果,虽然犬只未与原告赵某发生直接接触,也可能对靠近的原告造成恐惧、惊吓等心理进而发生损害。被告所饲养犬只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的犬只对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法律建议
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类侵权的归责原则较为严格。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饲养。并且加强日常对动物的管束和控制,以避免发生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大型犬导致无接触式伤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刘建斌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案例引入 2023年7月,原告赵某去往位于岳某经营的某熟肉店南侧健身广场打麻将,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后欲上厕所途中,在上厕所过程中摔倒,原告称因被告岳某某拴在外墙南侧的德国牧羊犬起身扑咬致其摔倒,岳某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