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特许经营项目的类似判例梳理

来源:中国贸仲委山东分会

文章摘要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一、“非典”的发生在客观上影响了工期,可以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2013)民申字第659号:《钢结构厂房工程承包合同》约定2002年11月26日竣工,而直至2004年4月底,才完工撤场。但是,本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情况,影响工期。2003年“非典”的发生,客观上影响了工期。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工期系机械公司单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理应顺延,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非典”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017)鲁民申3250号:双方于2003年5月14日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并于2003年5月7日签订《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了涉案工程时值非典时期,只能使用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的D、G图纸等内容,表明双方已经对非典时期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因出现非典导致《工程施工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与已查明事实不符。
三、“非典”疫情已经基本结束后,按照有关单位要求而采取了一定的防疫措施,但并不能成为逾期完工的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0号:在2003年8月20日、2003年9月3日三方工作会议中,均提出落实非典各项防范措施的问题。海川公司据此主张非典疫情影响施工,工期应顺延。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工程于2003年7月开工,非典疫情已经基本结束,虽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按照上级部署采取一定的防疫措施,但并不能成为逾期完工的理由。
四、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相关损失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该当事人不得索赔由“非典”造成的损失
(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6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9条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等内容。”故祥龙公司要求路易里欧赔偿非典期间的停工损失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司法文书数据平台,尚未发现“非典”、“禽流感”等疫情致使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或BOT项目的当事方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裁判文书。其可能的原因是,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或BOT项目的周期普遍较长(10年至30年),而诸如“非典”、“禽流感”等疫情往往持续数月就会结束,属于短期突发事件,对周期很长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或BOT项目的影响较小。即使有纠纷,各方可能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会诉诸诉讼。
因此,鉴于PPP项目的长期性,在PPP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由新冠疫情而产生的纠纷,我们建议各方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避免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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