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在餐厅吃饭好意劝架受伤 该向谁主张赔偿?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张某与潘某、刘某等人在某餐厅处就餐,期间潘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张某作为双方的朋友,好意上前劝架,被潘某推倒后倒地受伤。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张某与潘某、刘某等人在某餐厅处就餐,期间潘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张某作为双方的朋友,好意上前劝架,被潘某推倒后倒地受伤。随后,张某入住巴州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为26,470.53元,购买膝关节固定支具花费800元。
2019年6月,张某委托新疆某鉴定机构进行伤残及成因,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后期治疗费(取出右髌骨内固定物)鉴定,2019年7月新疆某鉴定机构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右膝关节损伤伤残评定为十级。张某向潘某、刘某及某餐厅主张赔偿损失,但因潘某、刘某及某餐厅均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后张某将潘某、刘某及某餐厅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刘某及某餐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器具费、精神伤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合计186,318元。
【法官审理】
经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孟姜慧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与潘某、刘某及案外人一起吃饭过程中共同饮酒,潘某、刘某饮酒后发生肢体冲突,潘某将劝架的张某推开导致其倒地受伤,该事实系潘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自行陈述,故潘某对原告受伤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劝架是好意,但作为成年人,且在饮酒后,去劝架时对自身安全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故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刘某在饮酒后与潘某发生肢体冲突,其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张某抓住潘某的手,阻止潘某继续对刘某进行殴打,故张某劝架后刘某是受益一方,综合考虑该因素,由刘某承担20%的责任;某餐厅系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对进入其餐厅的人员尽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某餐厅作为公共场所对潘某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某餐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潘某、刘某及某餐厅各自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问题,张某在好意劝架过程中,被潘某推倒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潘某的过错导致张某受伤,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虽不是侵权人,从整个事件来看,张某阻止潘某对刘某继续殴打,刘某是张某劝架的受益人,现张某主张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得到支持;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某餐厅对潘某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某餐厅不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劝架是一种善意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社会正能量,应予肯定,本案裁判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弘扬了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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