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对全球一百多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序,对吸引投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广泛。“合同执行”作为世行评估领域中的关键涉法指标,通过评估解决商业纠纷时间、成本及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率。本文以13999件商事案件为实证样本,总结执行合同效率指标评估与实践的差异,研究世行评估过程中在“标准案件”选取等方面的 “失准”原因,并提出相应“校准”公式。
对世行评估指标和审判质效指标的比较研究和方法互鉴——以13999件商事案件解纷效率的量化分析为切入
随着量化研究的普及,世界范围内对于传统上难以量化的民主、法治、公信力等宏观概念逐渐进行指标拆解和指数化评分,达到量化评价甚至竞次排名的目的。2003年起,世界银行每年发布《营商环境报告》,对区域营商环境进行量化评估(以下简称“世行评估”)。目前,世行评估已成为评判经济发展前景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参照,特别是在新一轮“全球竞争”大背景下,具有突出意义。具化到司法领域,宏观层面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论断;微观层面上,执行合同作为世行评估子项与司法审判紧密相关。基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司法机关自上而下地推动了一系列与评估项目对标的改革。
一、问题引出:审判效率指标维度下世行评估结论与司法大数据校验结论的偏差
虽然在世行评估结论中,执行合同项排名靠前,但是,同为对司法效度的量化评估,世行评估指标体系与审判质效指标体系的构建逻辑并不一致:前者以“标准案件”模拟为起点,以问卷调查与磋商为基础,以评估主体的民主性、评估信息的可获得性、评估结果的可比性为原则,更多从主观感知维度设计指标体系;后者以司法统计数据为起点,以信息采集、数据生成、报表报送自动化、信息化为基础,以评估、指导、监督、管理为导向,更多从客观统计维度构建指标体系。上述差异也体现为内外部评估结果的偏差。以执行合同的评估结果为例,上海地区解决商事纠纷的平均时间为485天,且连续4年绝对值无变化。而统计数据显示,以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为例,上海基层法院一审审理并执行标的额10万元以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执期限仅为340天。其中,世行立案与送达为35天,审理与判决时间认定为210天,执行时间为240天。而以单一基层法院质效数据为样本,近4年间该市M区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分别仅为71天、75天、57天、41天(详见表1)。从取值和趋势来看,世行评估数据都与法院质效评估数据存在较大偏差。
这种差异值得审视与反思。本文聚焦于平均审理时间这一指标,通过调取M区法院2019年审结的13999件商事案件(其中1519件与世行样本案例案由接近的案件),通过数据分析和实践梳理,研究内外部评估结论的差异原因。通过内外部“对话”,探讨评价内容、方式与手段,取长补短,以期进一步优化审判管理,并增进外部评估的科学性与公允性。同时,通过外部评估的纠纷解决思维反思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与盲点,提出优化审判管理的的可行性建议。
二、世行评估与质效评估的对照分析
(一)内外部指标的构成
1. 世行评估指标体系
世行评估包括十个一级项目,其中执行合同这一子项主要包括时间、成本、司法程序质量三个二级项目(详见表2)。
执行合同的评估主要以问卷和调查方式进行,模拟了一起定作家具的买卖合同纠纷为“标准案件”,买方不支付货款而卖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本文聚焦与司法效率相关的指标,详述如下:
首先,在时间维度上,世行评估的时间以日历天数计算,从卖方向法院起诉时起,到获得执行款止,包含立案与送达、审理和判决以及执行的一审案件全流程时间记录。该时间评估是以给定的“标准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来估算,特殊及异常情况不予考虑。其中,审理和判决阶段包括:①诉状及证据副本送达到首次开庭的时间;②审理活动的全部时间,含证据多次交换、多次庭审、鉴定等的等待时间;③做出书面判决的时间等。
为减少对“标准案件”评估的干扰项,不涉及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再审等程序,但包含对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程序。无论是案例选取,还是流程设计,该“标准案件”似乎均符合商事纠纷中最常规的诉讼,该纠纷一般被解读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审判实践中,仅根据案例描述,此类纠纷因具体情形不同可能涉及的三级案由则包括买卖合同、定作合同、承揽合同等。
其次,在成本维度上,世行评估的纠纷解决成本按诉讼标的额的百分比记录,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三类。因与本文主题关联性不高,不做展开。
最后,在司法程序质量维度上,世行评估中的司法程序质量评估包括:①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②案件管理;③法院自动化和④替代性纠纷解决。根据指标设定对各问题进行回答并打分,对四个项目的得分进行加总,分值越高,表示司法程序更高效。与审判质效相关的次级指标主要集中在案件管理项下,包括:送达、首次开庭、答辩、举证、审结等程序有无期限限制;开庭有无次数限制和延期限制等。
2. 审判质效指标的构成
法院有独立的审判质效评价体系,根据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对指标体系进行设计和展开。2011年修订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分为公正、效率、效果三个二级项目,其中效率指标又分为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平均执行时间等10个三级指标。
(二)世行评估与质效评估的体系互动
1. 内外部评估的求同
内外部评估都是将司法公正、效率抽象判断,通过若干科学指标定量分析,赋予权重设置求得总评价值,构成指标体系。不同的指标体系中,单项指标的生成一般遵循如下逻辑(详见图1)。
从评价的直接目的出发,内外部评估分别旨在分析审判工作效率和评价合同执行效率。由于合同执行效率直接体现了各经济体对产权保护的程度和水平,直接影响到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投融资活跃度,高效的司法制度体现出对契约精神的高度尊重,因此,通过对合同执行的时间维度打分,一定程度亦等同于评估经济体司法制度的效率。从评价内容与任务的理论定义来看,内外部对审判效率的评价都包含立案、审理、执行等重点环节,考察实际用时以及是否遵守法定期限等。两者对审判流程的关注点基本一致,世行评估无非是通过问卷对指标的拆解,细化到审判环节中的具体流程,考察流程的启动、障碍、时间等,是对于法院审判效率管理的外部转译,因此,其评价结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一个经济体的审判效率。但由于转译过程中对指标和方法选择了不同进路,导致评估体系存在较大差异。
2. 内外部评估的存异
一是评估主体之异,世行评估是典型的第三方评估,其独立性被认为是保证评估结果公正的起点,而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则被认为是保证评估结果公正的基础。质效评估则属于内部评估,既包括法院的自我评价,也包括一定辖区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评价。由于质效评估立足于司法实践,其全面性、精细度、简便性往往优于外部评估,对审判行为的影响也更为强力、直接。
二是评估方法之异,世行评估的评价方法以经典理论为支撑,采用了标准评估法。以执行合同为例,选取常见的商事纠纷设定“标准案件”,通过“问”与“查”的方式进行打分:“问”是向被访主体(主要为营商人士、律师等)发放问卷,从司法需求侧的角度查验;“查”以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为支撑。而鉴于司法过程自身的高度程式化及其复杂性,要求参与各方都有相当的知识积累与经验储备,因此,问卷得分情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访主体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实际办案的主观感知度,甚至出现过被访主体对于问卷问题的“误读、误答、误判”而造成失分情况。这种对“标准案件”的主观感知评分与司法实践的客观数据采集必然会出现某种程度的背离。
质效评估则对已审结案件的全样本数据采集提取,用均值方法进行计算,得出客观结论。通过设定合理区间范围、一定区域内同级别法院(或同一条线)均值以及排名等,督促合理区间范围外或排名后位的法院(或部门)审视审判效率中存在的流程漏洞,或者通过实际均值与合理区间的对比,合理调整区间范围。
三是评估角度之异,法院内部案件管理采用一案一号的“计件管理”模式,法官对承办的案件负责,审管部门根据案号对案件进行流程监管;而世行外部评估则以纠纷最终解决为视角。实践中,一件商事纠纷的最终解决,可能通过一个案件流程了结,也可能会经历撤诉后再反复起诉、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因关联案件而中止审理、上诉、再审等多个流程,最终才能获得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而法院的一案一号管理模式,可能导致一件纠纷有多个案号,由不同承办人负责,甚至产生于不同法院,这些看似独立、实质关联的案件之间,可能存在数据壁垒。虽然法院尽可能追求“案清事明”与“案结事了”的目标与商主体期待的纠纷高效率化解的目标接近,但在实践中,基于独立案件之间的管理盲区,可能难以真正一致。
3. 内外部评估的效用互动
伴随世行评估外部施压与司法改革内部驱动,法院对标世行评估的执行合同效率指标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并通过指标转化的强管理行为辅之以考核排名而直接引起法官行为的改变,以提升法院整体审判效率。根据“举措常变、规则恒定”的评估基本理念,最高院先后修订、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明确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时间间隔等;通过《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要求统一在线公开平均审理期限、单一案件审判流程等。上海法院也通过建立“营商环境专项管理平台”,汇总、公布延期审理次数、时间等数据,将世行评估指标“直译”为内部指标。以内部审判效率管理对审判行为施加强作用力,直接提升审判效率,执行合同的外部评估排名也得到了高位跃升。因此,应对外部评估指标的内部转化也积极改善了法院审判效率,中国法院在司法程序质量方面获得了“全球最佳实践者”称号。
通过对照分析,本文梳理、汇总了内外评估在主体、方法、角度等方面的异同(详见表3)。但世行评估中“审理与判决时间”与质效评估中“平均审理时间”看似指向相同、表述近似,但评估结果却存在鸿沟,值得进一步定量拆解。
三、商事纠纷解决时间与平均审理时间的定量分析
(一)“全样本”与“标准案件”之差
1. 质效评估的“全样本”评估法
法院对案件审判效率的管理评估采取了全样本评估法,以M区法院2019年审结案件为例,全部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实为49.83天,其中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为40.76天。
2. 世行评估的“标准案件”评估法
世行评估选取“标准案件”,以一审诉讼为例来衡量解决纠纷所耗费的时间成本等指数,从而评估该经济体是否采用了一系列可提升法院系统质量和效率的良好操作。该案例是营商主体之间常见的商事纠纷,且选取了标准案由(司法实践中可能对应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且对案件流程进行了标准化设定,其中审理与判决用时的评估结果为210天。
(二)“案件管理”与“纠纷解决”之差
1. 以“标准案件”对质效评估数据进行校准
其一限定案由,将世行评估与质效评估带入实际案件数据来分析,我们发现差异的根源并非“标准案件”评估法与“全样本”评估法本身,而是案由集中分布所致。以M区法院2019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为例,案由分布呈明显的“头部集中”“尾部拖长”形态,其中前3大案由占比65.78%,前10大案由占比85.19%(详见图2),单一案由结案不足10件的共62种。
与此同时,世行评估模拟的“标准案件”对应的买卖合同纠纷1221件、承揽合同纠纷255件、定作合同纠纷43件,仅占全部商事案件的10.85%。因此,世行评估定义的“标准案件”实际并非法院商事审判的“主体案件”,这也就导致“标准案件”评估法与“全样本”评估法的结论悖离。如果按三类案由进行限定,则一审平均审理时间应为89.29天,加之审计、评估、鉴定的平均用时90.69天,评估结论约为179.98天。
其二限定程序,世行评估模拟的“标准案件”还限定了案件程序,其中,①原告在诉讼伊始向法院申请保全,应对应我国司法程序中的诉中财产保全;②对货物质量是否合格需要引入专家证人进行判定,可对应我国司法程序中的鉴定;③法官做出完全支持卖方诉求的判决,对应结案方式为判决(排除撤诉、调解等结案方式)。
在上述1519件与世行样本案例案由接近的三类案件中,没有一件同时满足上述程序要求的案件。实际上,在全部13999件商事案件中,经过诉中保全程序的案件仅占4.73%;经过审计、鉴定、评估程序的案件仅占1.10%。因此,世行评估定义的“标准案件”实际占比极低,甚至在一个较短的统计范围中无法找到同时符合标准的案件。
其三限定标的,世行评估模拟的“标准案件”还限定了诉讼标的为所在经济体人均收入200%或5000美元以上较高者。考虑到上述1519件与世行样本案例案由接近的三类案件中,平均诉讼标的已达到68万元,远超诉讼标的限制标准,故认为该项限定条件对评估结论无影响。
2. 质效评估的“案件计件管理”思维
质效评估以案件为基本单位展开,无论指标设定是计算平均值还是比例值,均以一定范围的案件总数作为基数“以案计件”。根据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一个纠纷可能包含以下审理程序,进而转化为一个甚至多个新的案件(详见表4与表5):

以上为同一纠纷可追溯其源头和连续性的关联案件,1个纠纷约产生1.19个案件(不含执行案件),该统计不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撤诉后重新起诉、撤诉后更换请求权基础或更换当事人主体另行起诉等案件。以纠纷最终解决的视角来看,上述案件审理时间应当从一审案件立案之日至生效裁判作出之日连续、单一地计算,但以案件管理思维来看,则会“被平均”至数个案件之中。
为加强案件管理、节点管控,“以案计件”的内部指标体系设计更有针对性和代表性,且通过案-人比测算法院平均工作负荷、平均审判效率也是科学的、可取的。但通过以上比对,我们也看到案件数与纠纷数实际难以直接换算,案件审理时间与纠纷解决时间也并非一一对应。也有学者提出“标准案件-标准个人”或者“整案标准化时间法”等案件工作量评估法,但囿于不同案件的承办人或部门差异、管辖法院或审级差异,使得审判管理中只能通过案号计件管理,评估一个理想中的“标准案件”的理论审理周期尚不能真正反映一件标准商事纠纷的解决时间。
3. 世行评估的“纠纷最终解决”思维
世行对审判效率的评估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角度,寻求的是纠纷的最终化解,正义的最终分配到位,评估结论采取的表述方式也是解决商业纠纷平均耗时(average time to resolve a commercial dispute),此种评估方式与商事主体的需求最一致。因此无论法院为了便于管理,对纠纷司法解决程序中的案件如何多次拆解,对于商事主体,关注的仍是一件纠纷。尽管世行评估采用“标准案件”评估法,同一纠纷转化为多个案件带来的影响已经被问卷的预设所抹平。但由于该评估从主观感受维度出发,因此,并不应忽视“纠纷解决”和“案件审结”之间存在的实际差异。目前,检察系统已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引入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期通过最小成本实现正义目标。以此为鉴,法院也有一定必要考量“纠纷-案件比”,通过对关联案件统一追踪管理,优化审理流程,并实现对纠纷化解时间成本的科学测算。
4. 以“纠纷最终解决”对质效评估数据进行校准
我们做此假设,尽管世行评估以“标准案件”为起点,除常规一审案件流程外,设定仅包含保全、鉴定等必经程序,不包含二审、管辖、移送等“干扰”因素,但商主体主观感受维度上很可能将这些因素附加在内。那么,前文得出的评估结论179.98天就应当与1.19的纠纷-案件系数进行加权,评估结论可以校正为214.18天,与世行评估结论相当接近。反之,也印证了世行评估结论易受主观因素干扰,与审判效率的统计数据(即使按最不利的标准进行计算)未必相符。
四、以世行评估为鉴审视审判管理的薄弱环节
从世行评估的标准案件选取与纠纷最终解决思维中,可以发现目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对于案件管理的视角与商事主体重视的案由视角存在偏离,“案件”办理思维与“纠纷”化解思维的偏差,案件办理事务性流程流转过程中存在管理盲区等,均导致“司法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感知误差。
(一)审判管理投入不平衡
法院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使得大部分简单案件得以快速办结。按照质效评估的“全样本”评估方法和平均值计量方法,占比较高的案由显得尤为重要,它们的平均审理时间越低,带动总体平均审理时间下降的动能也越大。如案件数量占比前三的三类案由平均审理时间分别为20.11天、85.10天、39.35天,形成一个较低的“头部”(详见图3)。
如果按单一案件审理时间进行区间划分,用时30天以下的案件占比达到61.93%,扩展到用时90天以下的案件则占比达到80.91%。可以说,占比高、用时短的“简案”是法院提升审判效率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占比低,但用时超长的案件也被纳入质效管理视野,属于审判监督管理的重点。质效指标体系中设置了审限内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率、长期未结案等指标来重点监控、管理、督促那些审理时间超过360天的案件,这部分案件的占比约为1.36%(详见图4)。而那些既不属于“简案”、也不构成“难案”的“普通案件”“标准案件”就较难进入监督管理的视野,得到的重视和投入尚显不足。
(二)关联案件追踪难到位
法院审判效率管理更加聚焦于案件体量与案-人比,对审判效率的评估以结收比、平均审理时间等指标为代表。囿于多种原因,一件纠纷可能以不同案号的形式由不同承办人、部门或者法院办理,且数据壁垒的存在,使得统一化的纠纷管理存在困难。原因之一正在于法院并未确立纠纷-案件比的管理思维,虽然案件审理始终追求“案结事了”,但在审判管理中只管理到“案”而未管理到“事”。也正是因为对纠纷-案件比管理思维的缺位,虽然在技术上存在可行性,但法院之间的关联案件追踪机制并没有建立,案与案之间的隐性成本可能不断累积。如此,不仅增加了纠纷解决的诉讼成本,也降低了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更因为独立案件之间的割裂,容易形成纠纷司法解决过程中的审判流程管理盲区。
(三) 隐性流程环节待关注
经济学与管理学中一直认为“劳动的专业化分工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法院工作虽然以案件裁判为核心,但案件的流程化办理却要经历繁冗的辅助工作,这些辅助工作由专业化事务性人员分别办理,其流程之间的有效衔接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有重要影响。司法改革之后,许多法院存在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法定职责不清晰,因此,审判辅助工作之间的分工与流转存在摩擦,也掣肘了案件审判效率。在审判管理层面,辅助事务的专业化分工实际上产生了对于事务流转过程中隐性环节的监督管理漏洞。
1. 隐性环节之间
审判管理部门对于繁杂辅助工作环节之间的流转,仅能对交接之后系统录入的数据进行追踪,流程工作交接可能存在回流与反复,但环节之间的隐性时间存在监管漏洞。以“标准案件”中的鉴定环节为例,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十余项环节(详见图5)。
因此,仅一项辅助事务工作,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程序性工作,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鉴定程序属于法定中止事项,期间不计入审限,但从当事人的角度,这些流程性消耗都是解决一件纠纷的时间成本。从目前的流程监管来看,无论是案件承办人还是审判管理部门,对这些隐性环节之间的流转追踪均存在不足。
2. 隐性环节内部
隐性环节之间监管困难,但更困难的是隐性环节内部的监管,仍以“标准案件”中的鉴定为例,司法部曾于2014年印发过《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可知一项鉴定结论的制作,可能要经历多次调查、聘请外部专家、内部讨论与复核、指定专人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等环节,这些内部的隐性环节更不在法院案件流程监管范畴内。司法鉴定超期长久以来也是各地长期未结案不能及时清理的重要原因之一。从M区法院近两年超12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的角度来看,1/3以上案件也是因为审计、评估、鉴定而导致,而最长的审计周期为574天、评估周期为365天、鉴定周期为228天。
(四)程序权利滥用难阻却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诉讼流程推进过程中,承办人一般选择消极立场。以司法鉴定为例,“标准案件”中的鉴定符合实践中应准予的启动程序。但以财产保险合同案件为例,对于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间理赔或鉴定,对被保险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一般会申请重新鉴定,虽然理论中对于是否启动该项重新鉴定存在较大争议,但实践中,承办人出于上诉率等考量,几乎都会准予启动,但对于准许理由语焉不详,这在理论界甚至被质疑为“法官心证判断不公开”。
此外,对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滥用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例如M区法院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概率为2.09%。上海高院曾于2007年3月制订《上海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从程序和时间节点等方面对管辖异议的审理和流转作出规定,以降低滥用异议权者的“可期待利益”,但上海地区的管辖权异议提起比例仍相对较高。
基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以及程序效益等原则理论,诉讼权利的保障应是双向性的,一方滥用程序性诉讼权利,势必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法官在推动案件进程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司法现状,建立一定的权利滥用识别标准,作出专业判断,及时行使“阻却权”,引导当事人正当、合法地行使权利,而不是任由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但这仍是一种处于争议的应然状态。
五、吸收与互鉴——在求同存异中探索更优化的司法与更科学的评估
(一)以案件审判实际为准,优化外部指标评估思维
1. 采取标准案件+大数据校准综合评估法
测量的可靠性不是“量与质”的问题,而是取决于对干扰因素所造成的结果失真的避免。因此,在对区域营商环境评估时,建议对“标准案件”问卷主观答题情况测算之后,进一步调取当地评估周期内同类型案件,根据大数据测算结果进行校准,通过大数据排除主观答题中的不诚实、记忆误差与环境干扰等因素。或在对具体问题进行磋商时,由法院系统审判管理部门或者司法统计专业人员结合问卷中的“标准案件”进行大数据测算,并参与磋商,以便于对失准问题的阐释沟通与及时澄清,从结论偏差中分析失准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改善审判效率流程管理,提高商主体对于司法诉讼服务的体验与感知。
2. 采取流程假定x概率综合计算法
“标准案件”采取了流程假定的设置方式,但实际上假定的流程在大数据的纠纷案例中只是小概率出现,以此测算纠纷解决的审理天数相对失真。在流程假定时,应考虑样本流程的权重,保证“标准案件”与总体案件结构、规模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建议根据假定的流程处理天数乘以评估区域评估周期内审结的同类型案件中出现此流程(例如保全、鉴定)的概率,通过加权与聚合的综合计算,可以发现隐性变量,并超越传统的直觉界限,得出更加真实的评估结论。同时,审判管理部门也能够从假定流程出现的概率波动中及时发现流程管理中的问题,将管理效果进行常态化、科学化分析,并走向司法需求端,有针对性地做出管理改进,提高审判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二) 以外部评估指标为鉴,完善法院案件质效管理
1. 建立关联案件全流程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可尝试从“案件”管理模式转变为“纠纷”管理模式,建立关联案件之间的全流程追踪机制。一方面在省级区域内部打破辖区法院的“数据壁垒”,使得关联案件之间实现流程查询与信息共享,在考核纠纷最终化解的流程中,能够追踪到影响审判效率的微观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撤诉后或驳回起诉后重新立案的案件原则上仍由原承办人办理,进一步落实“裁判者负责”。
2. 尝试隐性环节实现“可视化”管理
对于诉讼流转过程中的隐性环节,可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案件或纠纷专属识别码(可采用二维码形式),实现整个案件流转过程的全记录,每一次交接或者流程回转均有记载,自动生成流程图谱,对于影响审判效率的行为能够及时追踪到责任人与责任部门。该识别码可与案件预警系统相关联,对于流转过程中的隐性环节及时做出超期提示,并将该提示推送到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与审判管理部门,实现隐性环节的“可视化”管理。
3. 改进审判辅助事务工作管理
一方面明确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对于审判辅助人员职责不清引起的流程性工作摩擦,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拖延问题,最关键的是对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分别建立职责清单。可尝试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将各流程环节可视化,结合案件识别码技术,完成一项流程后,则自动进入下一流程责任人的权限,对于流程交接的异议,自动推送至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有权限重新分配流程责任人。在对审判效率指标进行追溯时,能够准确提取并核实每个流程耗费的时间,也便于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考核。
另一方面推进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基于法院流程性辅助事务多样化、分散化以及管理盲区大,有必要推进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对审判管理改革的要求就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从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的115个样本来看,已有10家法院在试行辅助工作的集约化管理。这种管理既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全场景与集约化的诉讼服务新模式,是审判流程再造与优化诉讼服务的必然趋势。
4. 重视对“中位案件”的管理
在对世行“标准案件”的反思中发现,日常审判管理中重视对“头部案件”、“拖尾案件”以及“重点案件”的管理,却相对忽视了“中位案件”,而这个区间的案件却有可能是商事主体较为关注的纠纷案由,接近“标准商事纠纷”,相较大批量的“头部案件”,其裁判结果可能对商事领域的价值导向、规则确立更为重要。因此,审判管理也应从案由分布角度做好区间管理与分段管理,在对案件进行抽查或评查时,重视“中位案件”的取样。
(三)以内外部评估为机,推动提升司法公信力
以内外部评估的吸收与互鉴为契机,推动多元数据合作,不断优化评估方案、校准评估结论,指标设置更加符合客观规律,不断拓宽内外部评估的“成长空间”。无论是司法改革的要旨,还是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需求,通过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也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针。因此,内外部评估应在对话与互鉴中同步优化,内部改革不是基于外部评估的压力,而是司法效能提升的自我动力;外部评估的校准也不是基于内部评估的质疑,而是提升评估科学性和权威性的需求,其共同宗旨都是推动走向更好的司法与建设更好的营商环境。
对世行评估指标和审判质效指标的比较研究和方法互鉴
作者:李岳 陈冲 吴玮玲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对全球一百多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序,对吸引投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