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部分案件甚至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2月11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为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新的参考思路。笔者将结合上述典型案例以及自身的实务经验,浅析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影响彩礼返还的新增因素,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彩礼的含义及性质
欲探讨涉彩礼纠纷案件,绕不开对“彩礼”二字的剖析。
(一)彩礼的含义
彩礼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六礼”中的第四礼“纳征”,即男方向女方送聘礼。随着时代的更迭,彩礼的形式和内容在不断与时俱进,其内涵却基本未变,在当代社会中,彩礼指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及其家庭以结婚为目的,依据当地的习俗给予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接受彩礼即表示同意缔结婚姻关系,也即同意双方在该关系里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
(二)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以及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彩礼在我国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旨在促成婚姻关系的建立。
二、以案释法: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影响彩礼返还的主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从中可以推知彩礼给付的目的和性质、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均是影响彩礼应否返还的因素。但上述概括性规定在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对“双方共同生活”以及“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等概念的认定。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最新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彩礼应否返还的考量因素进行了解释和明确,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彩礼给付目的
案例简介
张某与王某于2023年1月相识,1月19日举行定亲仪式,张某给付王某彩礼150000元、传启款28000元及拍婚纱照费用4000元。同年2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3月10日,王某即发微信告知张某不与其结婚。3月14日,双方到民政局欲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商讨返还彩礼事宜,张某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彩礼16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给付王某彩礼150000元及传启款28000元,以上款项均以结婚且建立稳定婚姻关系为目的,系彩礼范畴。张某给付王某用于拍摄婚纱照的4000元,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判令王某向张某返还彩礼158000元。
律师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尊重民间习俗为前提,并以当地群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对彩礼的范围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在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节日、生日等时点所送的金额不大的礼物或礼金;为表达或增进双方感情所进行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彩礼。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当地习俗,认定张某向王某给付的150000元28000元是彩礼,但因拍婚纱照给付的4000元不属于彩礼范围,这一认定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同时也反映了实践中双方为维系感情或筹备婚礼所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定为彩礼应当返还的部分。
(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简介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律师分析
婚登记手续并且已经共同生活一年之余,此时王某某起诉李某某要求返还彩礼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的前两项规定,法院一般会驳回起诉,那么为何王某某在此情况下主张彩礼还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纵观本案,可以发现法院作出予以返还部分彩礼判决的原因有三:一是结合当地经济条件,案涉款项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二是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三是,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故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与此同时,在具体给付金额上,审理法院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故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而非全部,更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三)婚育情况
案例简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仅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尽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年多,这实际上满足了彩礼给付的实质要件。同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还生育了一子,对女方身心健康产生了一定影响。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显然无法平衡双方利益,也未能充分保护女方权益。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育子女、抚养孩子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认知和实际公平原则。
(四)彩礼使用情况
案例简介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其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律师分析
如前所述,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旨在促成婚姻的缔结。当彩礼所附的条件不复存在时,彩礼理应予以返还。单法官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必须对彩礼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考量。查明彩礼是用于双方婚姻筹备、共同生活支出等,还是仅由接受彩礼的一方单独使用。如果彩礼是用于双方婚姻筹备或共同生活支出,那么在返还彩礼时应予以相应扣除,以体现公平原则。在本案中,男方支付彩礼后,女方将部分彩礼用于双方婚礼筹备和其他共同消费。因此,在返还彩礼时,应当扣除该部分已消耗的彩礼,以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的权益。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应对策略
(一)对于婚前给付资金的界定要清晰
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除了给付彩礼,往往会产生一些其他的支出,此时为减少该类纠纷,可在婚前就所支出的资金明确其用途,必要时可通过协议方式来保护各方的权益。如彩礼给付后主要用于双方婚礼筹备或者共同开支,则应保留好购买电器、预订婚纱照等大额开支的发票及支付流水。
(二)综合既有案例,理性分析彩礼能否获得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系列涉彩礼纠纷的经典案例,为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但鉴于各地婚嫁习俗存在差异,彩礼给付的数额和种类不尽相同,各级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可以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具有参考意义的本地案例,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因此,读者在分析彩礼能否返还问题时,还应通过司法文书裁判网等渠道多多关注本地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
(三)多方沟通,积极促成彩礼返还(或不予返还)
在处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以“刚性”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并非最优选,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性,采取“刚柔并济”的策略或许能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从法律层面出发,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自行与调解员、主审法官进行庭前沟通,阐明要求返还/不予返还材料的原因。从社会层面出发,若双方缺乏沟通的基础,可以请求民政部门、妇联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双方亲友协助搭建沟通平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矛盾化解在起诉前。
(四)关注立法进展,妥善利用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涉彩礼纠纷案件经典案例的同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规定强调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旨在规范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及当事人的确定等核心问题。若该规定最终得以施行,将为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的难题提供有力依据。读者在解决或应对涉彩礼纠纷时,也需积极关注立法进展,并充分利用新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礼仪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在对于婚约信用、新婚家庭稳定的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高昂的彩礼支出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涉彩礼纠纷的审判依据的可能变化,建议读者在处理相关事宜前咨询律师,以获取更为详尽和专业的法律意见。
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影响彩礼返还的主要因素探析
作者:卢翠兰 马晓蓉来源:宁人律师事务所

前 言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部分案件甚至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