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原件主义是证据规则中的基本原则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书证原件主义是证据规则中的基本原则,但复印件并非完全不能被采信,经过充分的举证能够证明复印件可信度极高,即已具有高度盖然性标准时,依法仍可以被采信。 法律依据:1.

最高法院:书证原件主义是证据规则中的基本原则,但复印件并非完全不能被采信,经过充分的举证能够证明复印件可信度极高,即已具有高度盖然性标准时,依法仍可以被采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7124号#证据##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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