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殿堂里,每一件案例都是一块基石,共同构筑起公平与正义的巍峨大厦;法官作为这座大厦的守护者与诠释者,他们的每一声锤响、每一句判决,都蕴含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公正的执着追求。
本院公众号特别开辟《入库案例法官说》专栏,聚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由资深法官对经典案例背后的法律原理进行深入剖析,以更加直观的方式感受法律的威严与温情,从中汲取宝贵的法律智慧和实践经验。
本期入库案例
重庆某小贷公司诉重庆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103-002)
2012年11月23日,重庆某置业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与重庆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300万元(币种下同);期限90天;月利率15‰,若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以提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准,逾期罚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邀请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贷款业务,为甲方提供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押品估价等咨询服务,使甲方融资成功;融资成功后,甲方同意在贷款期内向乙方缴纳服务费总额78万元,超过首次约定贷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标准以贷款金额为标的,每月按20‰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日,某小贷公司向某置业公司支付1300万元,某置业公司当即向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赵某某支付咨询服务费45.5万元。其后,某置业公司陆续向某小贷公司、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508.16万元。2015年6月24日,因某置业公司在前述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某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某小贷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扰乱金融监管秩序。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系某小贷公司设立,赵某某既是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也是某小贷公司出纳,其收到咨询服务费后最终将钱款转入某小贷公司账户,某小贷公司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费,本案实际年利率达到42%。某小贷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利用其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某小贷公司设立关联公司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符合民法典精神及规范金融秩序的要求。遂判决:确认某小贷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254.50万元及利息,已付利息508.16万元予以抵扣(其他判项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八十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次借款,两头收息?此类行为不合法!
作者:永川法院来源:永川法院

在法律的殿堂里,每一件案例都是一块基石,共同构筑起公平与正义的巍峨大厦;法官作为这座大厦的守护者与诠释者,他们的每一声锤响、每一句判决,都蕴含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公正的执着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