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边控”,伙伴们可直接地理解为某种程度的“限制出境”,我们此前已经对突遭“边控”的原因进行过解释,囿于客观原因,在此不再赘述。仅对近期协助当事人解除“边控”的法律服务过程,总结一些要点,供伙伴们参考。
01 如何得知自己被“边控”?
“边控”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软性”特殊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硬性”措施不同,绝大部分情况下,被“边控”的当事人及家属不会直接收到任何文书或通知,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负责任的办案人员可能会通过电话进行告知。
那么,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真的被“边控”呢?
(一)出境被拦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直接买一张出境机票,持相关证件去机场办理出境手续。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边控,如确实无法办理出境手续,相关工作人员会直接告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出境被拦”。
这是目前最直接、最有效和准确的测试方法。
(二)办案人员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一些涉及“边控”规定的主要法律法规,办案机关确实是“通报备案”的义务主体,但却并非向被“边控”的当事人进行通报,而是需要依法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向边防检查机关“通报备案”。
因此,除因存在未了结民事案件以及被强制执行人限制出境的情况以外,其他“边控”事由中办案人员实际上没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只有较为负责的办案人员可能会通过电话告知。
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当事人已被“边控”,但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具体措施,当事人仍可正常出境。这主要是因为,边控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任意滥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1.作出“边控”决定的主体严格受限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规定,作出“边控”决定的主体严格受限,抛开极特殊的案件不说,一般常见的主要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司法行政机关;(4)监察委。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下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2)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宣告假释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正在执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3)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准监外执行或者越狱潜逃的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以及劳动教养期间脱逃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4)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
2.程序严格受限
程序上,同样严格受到限制,一般需要通报备案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一般“边控”措施适用)或《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适用),通知书须加盖通报备案机关公章。
在期限上,限制出境期限如果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
期限届满后须提前一个月内续报。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
(三)同案人员被限制出境、彼此猜测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同案人员被限制出境后,大家彼此猜测、推测,或者通过一些有“大神通”的能人进行消息打探等,以了解自己是否被“边控”。说实话,飒姐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当事人身边总是不缺各路大神,但所给出来的信息很少有准确无误的。
总体而言,飒姐团队认为,同案或有牵连案件的当事人被采取“边控”措施并不代表我们自己也会被一同边控,飒姐团队甚至见过在某些由监察委侦办的敏感重大案件中,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仍能在中美两国间自由往来的情况。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其实无需猜测,直接行动效果更佳。
02 涉刑当事人,如何解除边控?
(一)认清自己在案件中的“身份”和“地位”
伙伴们要知道,涉刑并不意味着一定被羁押,也不意味着一定被边控,有外籍身份或旅居海外的人,回到目的地国从商或居住属于正当权利。对于当事人涉刑的“边控”案子,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在刑事案件中的“身份”。
涉刑,从广义上讲,包括刑事案件证人、嫌疑人(含主犯、从犯)、被害人或其他关联人士。
1.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自然人。证人这个身份比较模糊,部分证人仅是知晓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行为,但并没有对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另一部分证人则或多或少存在帮助行为,其自身也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以共犯论处。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可分为两类:(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这类从犯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对犯罪的形成、实施和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弱。(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帮助犯)。即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为犯罪提供物质或精神帮助,如提供作案工具、望风、指示犯罪地点等。例如,为抢劫者提供车辆或望风的人。
3.主犯则一般指对犯罪行为负直接主要责任的人。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其他关联人士则比较模糊了,实践中常见的就是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往来或特殊上下级关系的人,此类人士也易被当做“边控”处理。例如飒姐团队曾办理过一个边控案件,某夫妻在法国有正当的事业,但在回国探亲后,因其中一方长辈被地方监察委立案调查,导致与其仅有亲属关系的夫妻二人也一并被边控,严重侵害了二人的正当权益。
(二)根据“身份”“地位”分情况解决问题
主犯就不提了,此类人士即使被取保候审,也基本不可能解除“边控”。
如属于共犯,且已被取保候审或采取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附带“边控”的情况,飒姐团队还是建议,先静待刑事案件的处理,再做出境打算,勿因小失大,为了出境反而激化刑事案件的处理。
如属于案件较为关键的证人,尚未出现明确的刑事风险,但无法排除后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飒姐团队建议,将参与案件的基本事实写成说明材料,配合电脑、手机中的资料,交由专业刑事律师判断涉刑情况,若不涉刑,则放心大胆争取合法权益;若涉刑,需区分从犯还是主犯,向办案机关申请批准是否可出境办事。
如属于案件被害人或其他关联人士,一般不会因涉及刑事案件而遭“边控”,如确系关键证人或司法机关有特殊要求,也可以直接沟通,为自己争取正当权益。
03 如何防止被“边控”?
(一)重视第一次询问
第一次询问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基本方向和后续的处理。飒姐团队见过太多的人因为对法律不熟悉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准确,导致在第一次询问的过程中给自己挖了大坑。
当然,飒姐团队不会也不可能建议大家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不真实或有保留的陈述,所谓“重视”,即是需要在做笔录之前对司法机关可能询问的相关问题有足够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仅对自己知晓的真实、客观的事实进行陈述。
(二)务必寻找专业人士支持
要做到对自己即将面对的案件有正确、客观的了解,就需要提前寻求专业人士的支持。飒姐团队建议,可以在刑事律师的辅助下,先自行就自己知晓的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并撰写相关说明文件、收集现有的客观证据,对自己陈述的真实性予以佐证。
如此,做好准备之后,再处理相关案件才能达到“心中有数”“不慌不乱”的效果。
(三)善于存留客观证据
留存客观证据对于处理刑事案件来说是非常关键的,飒姐团队建议,如果是风险系数较高的行业,日常即可自行建立工作留痕的好习惯,如遇特殊事件,往往有可能成为关键的“救命稻草”。
(四)放下怯懦心理,积极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在面对庞大的“利维坦”时,普遍存在未战先怯的心理。其实,飒姐团队认为,只要我们所维护的是自身的正当权利,并且能够通过客观证据对所主张的权利进行说明,就应当奋力为自己争取。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既是一句法谚,也是对我们每个人的警醒: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权益负责。
04 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边控”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强制措施,其适用与解除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面对可能的边控情形,伙伴们不必过度猜测或恐慌,可通过直接验证或专业咨询明确状态。若确需解除边控,核心在于精准定位自身法律身份,依据案件性质与角色地位,通过配合调查、完善证据、法律论证等途径,向有权机关提出合法申请。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边控措施并非“终身标签”,其期限与执行均受法律严格约束,到期未续报将自动解除。在此过程中,保持理性沟通、留存客观证据、借助专业法律服务,是维护自身合法出境权益的关键。
解除“边控”,正确姿势有哪些?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来源:肖飒法律团队

所谓“边控”,伙伴们可直接地理解为某种程度的“限制出境”,我们此前已经对突遭“边控”的原因进行过解释,囿于客观原因,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