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十五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
(一)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向本会提交仲裁文件,由本会转交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如当事人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则应向本会提交相应副本。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
【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文件提交的有关问题。
第一款首先明确了仲裁文件应该向谁提交,这也是《新规则》增加的内容。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所有的仲裁文件应统一提交给北仲,由北仲转交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实践中,负责具体接收和转交当事人仲裁文件的是案件秘书。
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一款同时明确,如果当事人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新规则》亦予以认可。但是考虑到目前国内仲裁的普遍实践情况,以及北仲管理下的仲裁程序所具有的“机构仲裁”的特点,当事人仍然需要将相关仲裁文件的副本提交北仲,以便北仲对于仲裁文件的提交、交换情况等有所了解。
第二款规定了提交文件的份数问题,由于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仲裁文件,必须保证仲裁庭全体成员、仲裁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均掌握,因此应提交的文件份数就是:除己方之外其他当事人的数目+仲裁庭组成人员数目+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定要按照规则要求的份数准备和提交材料,避免由于材料份数不全导致的程序拖延情况。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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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十五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