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一男子隔空猥亵未成年,法院判了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QQ平台,一男子假借交友之名,将魔爪伸向涉世未深的在校女孩,并利用引诱和胁迫手段索要大量私密照片…… 近日,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空猥亵”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在QQ平台,一男子假借交友之名,将魔爪伸向涉世未深的在校女孩,并利用引诱和胁迫手段索要大量私密照片……
近日,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空猥亵”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海某于QQ软件上结识并发展成网恋。恋爱过程中,王某曾向海某索要三张裸照予以留存。而后王某使用另一个化名“某龙”的QQ账号冒充陌生人,将上述裸照发至海某的亲朋好友处相要挟,并陆续向其索要20余张裸体照片,强迫与之视频“裸聊”五余次。双方视频过程中,王某迫使海某依其指示暴露隐私部位并作出淫秽动作。后王某将海某的隐私照片公开传播至QQ空间、海某所在学校的微信群及海某个别同学处,致使其被迫退学。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通讯工具,采取胁迫手段对未成年人女性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隔空猥亵行为,并公开传播其隐私照片,侵害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女性的一般人格尊严以及特殊人格尊严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且在本案期间再次犯盗窃罪,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法官说法
隔空猥亵是一种新型的性侵害犯罪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行为,虽没有发生实质的身体接触,但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未成年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人裸体、敏感部位,是对未成年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未成年人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因此,需要引起社会、家长、学校的足够重视。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证据收集、隐私权保护和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同时,学校一方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教育,提高其防范网络危害的自护意识与自护能力。
最后,呼吁广大未成年人要培养健康上网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黄色、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如遇到危险要及时报告家长、学校或警方,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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