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浅析之二

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 案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形式,有(无)独立第三人身份的问题,其权利义务如何保障,诉讼举证责任的维度确定,法院裁判尺度及其案外第三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

【摘要】
案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形式,有(无)独立第三人身份的问题,其权利义务如何保障,诉讼举证责任的维度确定,法院裁判尺度及其案外第三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
【关键词】
有(无)独立请求第三人、责任划分、公证债权文书、诉讼权利救济
一、民事诉讼中案外第三人的责任划分、法律后果
案外第三人存在独立请求权的,原则上在涉诉案件中不承担原告诉称的法律责任,其核心目标是主张自身权利。如案外第三人其在涉诉的诉讼主张被驳回,仅承担不支持的法律后果,并不替代原被告履行义务,需要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处理。例外,如恶意提起诉讼或伪造证据,阻碍诉讼的,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或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
‌责任划分原则:如需要案外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未被判决担责时,无实体义务;例外是,若法院认定其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或法律规定需担责,则可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诉讼程序上,案外第三人不管是否有独立请求权的,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均不得提起案件管辖权异议。案外第三人受牵连管辖,必须服从案件诉讼管辖,其他的诉讼权利如回避、陈述案件事实、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如加入诉讼进程中,案外第三人的身份就转变案件的第三人,不再是案外第三人,根据法院查明案件的情况,可以判决承担责任。无论是否有无独立请求权,如认定案外第三人与案件关联行为需承担责任。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将转成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当然认定第三人承担责任,需要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如第三人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损害结果,且合同无法履行、第三人参与虚假诉讼恶意转移财产等非法行为,第三人可以被法院依职权判决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与原被告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加入将导致本诉与参加之诉合并审理。若,第三人主张成立,原被告之间的裁判结果可能被撤销或变更。权利救济方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起独立诉讼主张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辅助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但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其即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履行判决义务。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则仅参与诉讼过程而无实体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面,无独立第三人的可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与案件相关的抗辩或证据。至于无独立第三人权利是否受损,案件中一般不做处理,其可以另行起诉。
二、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实现权利途径
撤销之诉‌适用条件: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且生效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权益,需要另外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基本规则以原告身份进行诉讼,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证明程度,根据个案有所不同。通常根据证据占有优势规则,按照有优势证据规则,进行举证;也有高度概然性的规则,进行举证;撤销之诉的提起,严格要求原告的起诉证据到位,在实证过程中,法院可以分配举证责任。这将是此类案件胜诉成功与否的关键。
实现诉求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特殊情况:原告是债权人的,一般不可提起撤销之诉,但涉及建设工程优先权、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例外情形时,允许针对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尤其注意的是,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的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有复议程序,也有额外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可以一审、二审或再审等普通民事诉讼救济。即第三人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受损,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对执行依据再审(少见),具体需结合案件性质和裁判结果选择救济方式。
上面我们注意到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的问题。是否可以合并使用还是择一使用的问题,要看证据构成,和法院执在行程序的法律释明问题。但案外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就可同时提起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以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可以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涉及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
公证债权文书作为特殊一类的权利执行文书,作为可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为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其性质等同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案外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近年来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成为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亦逐年快速增长。适用范围广泛,可涵盖各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实现权利快速高效,无需经过繁琐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公证债权文书通常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适用条件比较单一,其中可以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一般不具对外的张力效力,但可能涉及一方债务人是被执行人的,其进入其他案件的执行,涉及公证债权文书项下权利实现影响案外第三人的利益。
如,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参与分配依据,不是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即与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一样作为参与分配的一方,与可能其他债权人沦为案外第三人。如何处理公证债权文书项下金钱给付或抵押物变现的分配问题,是否赋予案外第三人诉权还是案外人撤销权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是本身是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是非诉执行。本文暂不讨论公证债权文书单独撤销程序问题,现只探讨案外第三人直接异议之诉,法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等问题。二是本身不是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参与执行分配依据问题,是否赋予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案外撤销权之诉的问题。该情况倾向与案外第三人独立提起撤销之诉,便于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也利于充分双方或三方或多方充分发表意见。但也有观点认为此类比较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可以由法院复议或执行异议程序中统一查明处理,顺带审查公证文书,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实务中,各法院执行程序、复议程序存在一定差异,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的(2023)苏0106执恢1380号案件中,公证债权文书项下抵押房产的变现分配问题,一审涉及初步审查,就被二审法院纠正,告知另行诉讼,维护权利。
但上述观点中,我们认为法院释明案外第三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为宜。理由: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本身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方便管辖为原则。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就是司法诉讼中特别非诉程序,不宜在执行程序中顺带审查。应参照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进行,这样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慎重、充分。债务人异议之诉旨在排除执行依据(即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其性质不同于普通执行异议之诉,需由原执行法院集中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异议之诉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否则将丧失起诉权。如案外第三人对债权人主张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实体错误(如权利义务关系不实、债权消灭等),必须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从‌程序与实体审查的做一定的区分‌,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性问题(如公证程序瑕疵),由执行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对实体争议(如债权真实性、履行状态等),需通过撤销诉讼程序解决,且诉讼由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法院管辖为宜。
这里要区别的是债务人需在执行诉讼中明确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并不可以与案外第三人提出撤销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实体一并主张,这是两个程序的问题。若案件涉及参与分配程序(如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财产,涉及公证债文书中确定的财产),债务人仍应针对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合法性向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诉讼,而非分配的执行法院。这里区别的是,执行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争议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法院审查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之要求‌,重点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程序合规性及内容真实性,即全面审查。对证据要求案外第三人主张文书无效或可撤销,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上述规则既保障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率,又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实体权利救济通道,平衡了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上述案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突破普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外扩张,维护和平衡各方民事权利的司法措施。虽然此类诉讼不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平衡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此类纠纷和诉讼将日益突出,妥善处理化解此类纠纷,是民商事诉讼的一个支点。
参考文献:
1、《人民司法(案例)2018-2019;
2、《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4-07-03 发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
4、《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25)》法律出版社;
5、《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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