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案追究:谁应对此事承担法律责任?
聂树斌被宣告无罪判决后,关于如何追责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人们普遍关心,如何通过这一事件反思中国的刑事审判,以期将来。
较早前,有人在网上发布了《重磅:聂树斌案律师首次纰漏聂案鲜为人知的内幕!》以及《聂树斌案涉事相关办案人员名单》等文章。从目前的民意上看,这些文章确是符合主流舆论的,因而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转载。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是受各界关注的焦点,因其重要性,被称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按照陈光中先生的看法:司法责任是指司法责任主体基于其所承担的司法职责,因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聂案中,要进行追责,就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寻找违法违纪的证据。从结果上推论,本案已被最高院的无罪判决推翻。无罪判决所反映的问题是: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聂树斌为案件真凶。
聂案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驳回、河北高院核准死刑,让人感觉相关办案人员必有违法违纪之处。基于此,我们也热切呼吁相关政府部门迅速反应,全力介入此案。
不过,在追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1、责任主体
本案的侦查机关为石家庄公安局西分局和留营派出所,具体名单网上已有流传,在此不赘。此外还有本案的一审二审主审法官、检察官以及相关领导,他们在本案的审判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需要调查机关核实。
2、调查主体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公检法系统的渎职行为应由检察院立案调查并提起公诉。早在13年,河北省的有关部门就成立了由公检法三家成立的联合调查组。问题在于,公检法三家本就牵涉其中。从法理上看,“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期待河北方面能公正地处理问题有些困难。事实上,从案件启动再审的过程来看,河北方面也并未交出令人们满意的答卷。
可以考虑由与此案无利益关系的机构组成调查机关。比如,河北省人大。按照我国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可以监督司法,也可以就特定事项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问题在于,人大虽贵为权力机关,在现实政治中却未必强势。而且,人大也未必有这样的动力,冒着得罪人的危险介入此案。
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况必要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
但现实情况是,该条款从未被启动,因而被贺卫方戏称为“冰美人条款”:只是看上去很美。也可以考虑由最高检、最高法或其他省份的公检法系统介入此案。最高检、最高法无论是权威上还是独立性上,都可胜任此项调查工作。其他省份的公检法系统介入此案,则可能面临组织协调等方面的问题。
3、追责的理据
本案从事发到现在,过去已经二十多年了,以什么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追责,成为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刑法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罪。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未依据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般来看,聂案疑点重重,有经验的法官应该能看出来。如果我们回到九十年代,那个法治相对落后的年代,就可以发现:
在当时,即便司法人员意识到案件证据事实有瑕疵,只要不是过于明显,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之下,也不会轻易作无罪判决。换言之,有罪判决的出现有现实的基础,有其合理性。况且,徇私枉法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导致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不成立本罪,但有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就本案目前披露的证据来看,很难证明审判人员在定罪时有徇私枉法的故意。至于是否玩忽职守的过失,尚待考证。因为在王书金案未出现之前,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证明聂树斌杀人的口供与客观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按照龙宗智的说法,“自认真凶的王书金,可能几年才遇到一个。万一也有类似案例,同样处置即可。
此外,有关办案单位、人员也不应过于顾虑担责。此案是存疑案件,而且主要疑问出自新证据,即如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原判并无明显失误,只需总结案件教训,而无须启动司法追责程序。”
法纳君以为,龙宗智教授考虑了当时司法实践的困难以及本案平反的原因(真凶意外出现),得出聂树斌案件无需追责的结论有其合理性。从法律上看,也很难以某项罪名对当时的主审法官进行指控。
这当然是就目前的证据而言了,但从网上广为流传的相关人员违法指令法官裁判、法官发现了疑点依然判罪等情况来看,如果查证属实,前者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后者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从“命案必破”的时代环境来看,相关人员的做法可以理解,甚至值得同情。但是,考虑到本案的严重后果,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网络上故意传播不实信息歪曲事实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当然,为了保障言论自由,对不实信息的审核义务不宜过高。一般的转载,若从理性人的角度看难以区分真假的,应划定为言论自由的范围。如果出于某种目的,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只要有歪曲事实的故意,可能构成犯罪。
法官是否需要追责,尚待调查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本案的侦查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则是一个更加朴素迷离的问题。目前可以了解到的是,聂树斌的口供有疑点,其被捕前五天没有供述。据此,公众普遍猜测,侦查人员有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嫌疑。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定罪需要切实的证据,而不是合理猜测。
本案年代已久,对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大多数证据已经缺失。至于口供,得到的结果很有可能就是:时间太长,记不清了。我们期待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会有新的物证和证人证言被挖掘。
二、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源自罗马法,经典法谚表达为“勿搅已静之水”。刑事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间,损害逐渐修复,新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贸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会给相关人带来重大损害。在法益衡平之下,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最终查证的结果,将可能面临追诉时效的问题。
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政治责任与伦理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有严格的限制,而政治责任的任意性比较强。
在很多时候,即便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出于政治形势的考虑,也必须承担不利后果。至于伦理责任,往往与社会的时尚相关,法纳君在此不论。
聂案评析(二):谁应该为聂案负责?
作者:正义使者法纳君来源:法纳刑辩

一、错案追究:谁应对此事承担法律责任? 聂树斌被宣告无罪判决后,关于如何追责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人们普遍关心,如何通过这一事件反思中国的刑事审判,以期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