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理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7月将其建设的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原告业主委员会为该小区建筑物所有权人,小区总投资为2亿余元。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7月将其建设的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原告业主委员会为该小区建筑物所有权人,小区总投资为2亿余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按照房屋价格的2%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商再将归业主所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又称专项基金)”交到房管局银行专户代管。被告于2013年4月撤出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因实施维修需使用维修基金时,原告方得知被告未缴纳上述款项。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令开发商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拖欠的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相应利息。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一般来说,购买商品房时维修基金会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管管理中心。该笔款项虽然是专款专用,由政府监督,但全体业主依法无可争议地对该基金享有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开发商违反规定,未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理应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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