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一会:电商遭遇克星?入驻平台经营还是So easy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京东官宣:京东平台的商家,截止12月7日未上传或更新行业许可证件信息的,将扣除商家6分。12月14日未上传的,直接扣除25分,并下架店铺所有行业相关类目下产品!

京东官宣:京东平台的商家,截止12月7日未上传或更新行业许可证件信息的,将扣除商家6分。12月14日未上传的,直接扣除25分,并下架店铺所有行业相关类目下产品!
京东发布《京东平台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信息量证治理公告》,强制平台商家上传行业许可证件信息的管理行为是否过于严苛?
小编带你深挖一下2019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电子商务法》。
细细品味《电子商务法》之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不难看出,平台中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终于落地,作为平台经营者,当然有权要求电商进行工商登记;但前述法条严谨使用“应当”二字,故此项登记制度仅为原则性规定。
至于例外性规定,具体如下:对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做了适当放宽,将其列为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范围。也就是说,这些例外情形是否进行登记,选择权拿捏于电商手中,《电子商务法》并不进行强制性要求。
有人会问
“如果商家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例外情形,作死就是不登记,京东岂不是违法了?商家可不可以要求京东赔偿呢?”
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京东依法设定进入平台的所有商家应当符合的要求,这不仅是京东的权利,更是法律支持的行为,又何谈赔偿呢?说的更直接一些,要在京东的平台上经营,就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上传或更新行业许可证件信息,否则就out!
细细品味《电子商务法》之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前述法条之表象观之,似为对平台的一种约束,实然前述法条业已明确清晰平台设定出入平台规则的权利!因此,京东强制性要求所有平台商家都应当进行行业许可证件信息上传和变更,不仅出于合法合规的考虑,更是提升平台品质的举措,应予支持。
有人会问
有人会问:“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怎么评判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呢?”评判“三公”原则,同时采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从实体上讲,只要平台没有侵犯商家的权利就可以认定符合“三公”原则,这里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对其权利的侵害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和法律支撑;
从程序上讲,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经过公示、评议、修改、解释、确定等步骤,以最终确定其合法有效。
细细品味《电子商务法》之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商家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否则,商家要受到法律处罚。而此时,如果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也将面临处罚。
纵观前述分析,《电子商务法》已经赋予平台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京东的前述做法正是直达《电子商务法》要旨所采取的合法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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