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专项行动的背景
自2016年起,中央网信办牵头开展代号为"清朗"的中国互联网专项行动,时至今日已开展多年。2022年4月8日,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即日起开展,持续至2022年12月初。本次专项行动为“清朗”系列行动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组织自查自纠、开展现场检查、督促算法备案、压实主体责任、限期问题整改五个方面工作,目的是有效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二、算法推荐技术滥用的表现形式
《通知》中明确各地网信办指导互联网企业对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全面梳理算法应用情况。因此,在理解和使用本《通知》时,应注意《管理规定》中提及的算法推荐技术类型。经梳理,算法推荐技术滥用的常见场景、参考案例、相关规定请见表1:
(表1)
三、监管要点
(一)算法监管的主要手段
我们认为,根据《通知》及网信办相关动态,本次算法综合治理监管部门将主要采取如下手段:
1、根据网民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
《通知》明确,本次行动将聚焦网民关切、维护网民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网信办将会针对网民集中反映的算法乱象,进行坚决查处。随着网络举报社会知晓度和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举报投诉数量逐年提升。根据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3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258.6万件,环比增长2.1%、同比增长16.5%。以甘肃省为例,今年第一季度,甘肃网信办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处置依法查处和关闭违法违规网站27家。因此,建议企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响应制度,企业如接收到网信部门转交的投诉信息,应及时做好处理和整改工作。
2、督促企业履行算法备案义务
《通知》明确,本次行动的工作之一为向企业宣传解读备案原则、备案范围,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算法应用情况梳理,及时开展算法备案信息填报工作。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算法备案是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10]的义务,如不履行备案义务的,对应服务可能面临暂停信息更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算法备案作为我国算法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本次算法治理的重点推进的内容。一方面,对监管机关而言,通过算法披露,可以使监管部门了解算法的基本情况、责任主体、风险评估情况等内容,可以对算法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判。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执法奠定基础。当算法推荐服务造成不良后果时,监管部门可以将算法备案提交的内容作为初步证据,作为企业履行算法合规义务情况的重要参考。[11]我们建议,企业应通过履行备案义务,对算法推荐服务过程中的法律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提高算法推荐服务的合规性。
3、开展现场检查
根据《通知》,中央网信办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网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互联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算法合规情况和算法安全能力。另外,网信办还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措施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向企业及时反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据《管理规定》严肃问责处罚、责令改正。
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应预先对监管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我们认为,在促进利用算法加大正能量传播、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整治算法滥用乱象方面,企业应及时开展自查,避免触碰“算法推荐红线”(具体见表2)。另外,企业应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积极配合监管检查,依法留存网络日志,为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表2)
(二)算法备案的最新情况
在《管理规定》生效当日,网信办正式上线了算法备案系统,供需要备案的企业进行填报。但截至行动开展之日,监管部门尚未披露当前算法备案实施的进展,也暂无企业宣布已通过算法备案。但可以预见,随着算法综合治理的纵深推进,不排除网信办会对拒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为此,企业应及时准备有关备案材料,依法进行算法备案。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算法备案系统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使用手册》及体验备案流程,需要填报的主要信息如下:

(表3)
经检索[12]相关互联网公司,暂未发现成功备案的案例:

(图1)
另外,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算法备案的主要流程如下:

(表4)
综上,企业可参考算法备案所需材料及流程,及时通过算法备案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如在填报过程中遇见困难或存在疑问,可通过算法备案系统公示的联系方式与官方工作人员联系。
四、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如何做好算法治理
随着算法综合治理行动的开展,违规利用算法的行为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监管执法重点。因此对现有算法应用进行治理是企业的当务之急。对于做好算法治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识别
做好算法治理的首要步骤即为识别自身使用的算法技术类型、自身提供的服务的类型,以判断是否适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境内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为此,企业需要识别自身算法类型是否属于前述五大类算法,自身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13]以及自身是否属于应备案的主体,进而为明确应履行的合规义务奠定基础。
2、自查
在正确识别自身算法及服务情况的前提下,企业需要对照《管理规定》,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差距的部分,结合业务实际和监管关注重点,制定合规整改方案,逐步落实相关合规义务。
3、全覆盖的算法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合规建议
由于算法在互联网企业产品流程中无处不在,如何才能在全方位的算法覆盖下,依据《管理规定》建立体系化的算法治理体系,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关注的问题。
表5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实际运营角度出发,梳理了《管理规定》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的算法治理体系:

(表5)
结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制度,以及本次行动的治理重点,我们向利用算法推荐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提出如下合规建议:
(1)依据《管理规定》全面梳理算法应用情况,深入开展算法合规以及算法安全能力评估;
(2)针对可能产生的利用调度决策类、个性化推荐类算法产生的大数据杀熟、诱导网络沉迷、劳动者权益受损、算法歧视(例如设置歧视性用户标签推送内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积极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算法安全治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完善算法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4)积极利用算法推荐服务,在首页首屏、热搜、热榜、弹窗等积极传导正能量;利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优化检索、排序、选择等,减少不良影响;针对未做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应当作出标识后,方可传输,减少利用合成类算法进行的虚假信息传播;
(5)通过算法推荐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针对违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相关部门汇报;针对不良信息,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相关规定处置;
(6)监测利用算法进行的滥用行为(包括如二选一、雇佣网络水军等);
(7)具有较强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大型网站、平台及产品积极依据《管理规定》完成算法备案。
[1]《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2]《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管理规定》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第十二条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第十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4]《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5]《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6]《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一)通过搜索降权……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9]《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10]《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11]许可,刘畅. 论算法备案制度[J]. 人工智能,2022(1):64-70.DOI:10.16453,2022年4月24日访问。
[12] https://beian.cac.gov.cn/#/searchResult,2022年4月26日访问
[13]参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自2016年起,中央网信办牵头开展代号为"清朗"的中国互联网专项行动,时至今日已开展多年。2022年4月8日,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即日起开展,持续至2022年12月初。本次专项行动为“清朗”系列行动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组织自查自纠、开展现场检查、督促算法备案、压实主体责任、限期问题整改五个方面工作,目的是有效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二、算法推荐技术滥用的表现形式
《通知》中明确各地网信办指导互联网企业对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全面梳理算法应用情况。因此,在理解和使用本《通知》时,应注意《管理规定》中提及的算法推荐技术类型。经梳理,算法推荐技术滥用的常见场景、参考案例、相关规定请见表1:
类型 | 常见场景 | 参考案例 | 相关规定 |
生成合成类 | 自动写稿、新闻合成 | 某写稿机器人撰写虚假新闻案 | 《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1]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2] |
个性推送类 | 个性化广告 信息流推送 首屏和弹窗广告 短视频推荐 | 某大数据杀熟第一案 某网约车“大数据杀熟”案 某短视频算法推荐第一案 | 《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3] 《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4]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5]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6] |
排序精选类 | 新闻排序 各类商品排行榜、推荐榜 热搜、热门榜单 | 某社交媒体平台刷榜、控制热搜 某网络交易平台搜索降权案 | 《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7]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8] |
调度决策类 | 导航、智能驾驶AI路线规划 外卖、网约车订单调度分配 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分配、劳动绩效计算 | 某外卖平台算法导致压缩骑手送餐时间 | 《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9] |
(表1)
三、监管要点
(一)算法监管的主要手段
我们认为,根据《通知》及网信办相关动态,本次算法综合治理监管部门将主要采取如下手段:
1、根据网民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
《通知》明确,本次行动将聚焦网民关切、维护网民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网信办将会针对网民集中反映的算法乱象,进行坚决查处。随着网络举报社会知晓度和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举报投诉数量逐年提升。根据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3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258.6万件,环比增长2.1%、同比增长16.5%。以甘肃省为例,今年第一季度,甘肃网信办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处置依法查处和关闭违法违规网站27家。因此,建议企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响应制度,企业如接收到网信部门转交的投诉信息,应及时做好处理和整改工作。
2、督促企业履行算法备案义务
《通知》明确,本次行动的工作之一为向企业宣传解读备案原则、备案范围,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算法应用情况梳理,及时开展算法备案信息填报工作。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算法备案是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10]的义务,如不履行备案义务的,对应服务可能面临暂停信息更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算法备案作为我国算法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本次算法治理的重点推进的内容。一方面,对监管机关而言,通过算法披露,可以使监管部门了解算法的基本情况、责任主体、风险评估情况等内容,可以对算法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判。另一方面,也为后续执法奠定基础。当算法推荐服务造成不良后果时,监管部门可以将算法备案提交的内容作为初步证据,作为企业履行算法合规义务情况的重要参考。[11]我们建议,企业应通过履行备案义务,对算法推荐服务过程中的法律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提高算法推荐服务的合规性。
3、开展现场检查
根据《通知》,中央网信办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网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互联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算法合规情况和算法安全能力。另外,网信办还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措施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向企业及时反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据《管理规定》严肃问责处罚、责令改正。
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应预先对监管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我们认为,在促进利用算法加大正能量传播、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整治算法滥用乱象方面,企业应及时开展自查,避免触碰“算法推荐红线”(具体见表2)。另外,企业应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积极配合监管检查,依法留存网络日志,为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表2)
(二)算法备案的最新情况
在《管理规定》生效当日,网信办正式上线了算法备案系统,供需要备案的企业进行填报。但截至行动开展之日,监管部门尚未披露当前算法备案实施的进展,也暂无企业宣布已通过算法备案。但可以预见,随着算法综合治理的纵深推进,不排除网信办会对拒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为此,企业应及时准备有关备案材料,依法进行算法备案。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算法备案系统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使用手册》及体验备案流程,需要填报的主要信息如下:

(表3)
经检索[12]相关互联网公司,暂未发现成功备案的案例:

(图1)
另外,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算法备案的主要流程如下:

(表4)
综上,企业可参考算法备案所需材料及流程,及时通过算法备案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如在填报过程中遇见困难或存在疑问,可通过算法备案系统公示的联系方式与官方工作人员联系。
四、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如何做好算法治理
随着算法综合治理行动的开展,违规利用算法的行为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监管执法重点。因此对现有算法应用进行治理是企业的当务之急。对于做好算法治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识别
做好算法治理的首要步骤即为识别自身使用的算法技术类型、自身提供的服务的类型,以判断是否适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境内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为此,企业需要识别自身算法类型是否属于前述五大类算法,自身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13]以及自身是否属于应备案的主体,进而为明确应履行的合规义务奠定基础。
2、自查
在正确识别自身算法及服务情况的前提下,企业需要对照《管理规定》,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差距的部分,结合业务实际和监管关注重点,制定合规整改方案,逐步落实相关合规义务。
3、全覆盖的算法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合规建议
由于算法在互联网企业产品流程中无处不在,如何才能在全方位的算法覆盖下,依据《管理规定》建立体系化的算法治理体系,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关注的问题。
表5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实际运营角度出发,梳理了《管理规定》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的算法治理体系:

(表5)
结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制度,以及本次行动的治理重点,我们向利用算法推荐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提出如下合规建议:
(1)依据《管理规定》全面梳理算法应用情况,深入开展算法合规以及算法安全能力评估;
(2)针对可能产生的利用调度决策类、个性化推荐类算法产生的大数据杀熟、诱导网络沉迷、劳动者权益受损、算法歧视(例如设置歧视性用户标签推送内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积极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算法安全治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完善算法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4)积极利用算法推荐服务,在首页首屏、热搜、热榜、弹窗等积极传导正能量;利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优化检索、排序、选择等,减少不良影响;针对未做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应当作出标识后,方可传输,减少利用合成类算法进行的虚假信息传播;
(5)通过算法推荐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针对违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相关部门汇报;针对不良信息,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相关规定处置;
(6)监测利用算法进行的滥用行为(包括如二选一、雇佣网络水军等);
(7)具有较强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大型网站、平台及产品积极依据《管理规定》完成算法备案。
[1]《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2]《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管理规定》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第十二条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第十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4]《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5]《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6]《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一)通过搜索降权……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9]《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10]《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11]许可,刘畅. 论算法备案制度[J]. 人工智能,2022(1):64-70.DOI:10.16453,2022年4月24日访问。
[12] https://beian.cac.gov.cn/#/searchResult,2022年4月26日访问
[13]参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