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垃圾暂放我家门口?这可不行!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系同栋同层相邻而住的邻居,该楼层的垃圾桶设置在刘某的家门旁。2022年4月,双方因清扫垃圾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过程中,张某摔倒受伤致九级伤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系同栋同层相邻而住的邻居,该楼层的垃圾桶设置在刘某的家门旁。2022年4月,双方因清扫垃圾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过程中,张某摔倒受伤致九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找刘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原告认为,刘某日常喂养了几条宠物狗,且经常在楼道内大小便,而自己只是暂将垃圾清扫到刘某房屋旁边,准备后面再将垃圾扫进垃圾桶里,其推打导致自己摔伤却置之不理,还是楼下邻居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将自己送往医院。因此,刘某应对其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事发当日张某在门口无端辱骂自己,自己开门查看后,发现其正在往自家门口扫垃圾,然后双方才发生争吵。过程中,张某试图动手追打但未成功,反而不慎摔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将垃圾不当清扫至刘某房门旁边引发纠纷,进而与刘某发生争吵致自身损害,其行为系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某在发现张某不当处理垃圾后,作为成年人,未能冷静处理,反而与张某发生冲突引发损害,并且在张某摔倒受伤后未予积极救助,其行为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张某对自身损失承担70%,刘某承担30%责任并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和刘某因为垃圾清扫问题发生冲突,双方均未能相互体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且在此冲突中,导致张某摔倒受伤致残,刘某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邻里相处,和谐为本。在日常生活中,邻里和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邻里之间遇到小问题、小摩擦时,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以平和的心态进行有效沟通,避免矛盾升级。邻里之间和谐互助是社区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互相尊重、友善是关键,遵守法律是底线,和谐美好的邻里关系需大家共同营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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